國務院關於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國務院關於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摘要)是國務院於1995年12月26日發布,自1995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5年12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5年12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關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促進對外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我國制訂了一系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對擴大對外貿易、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這些政策規定與國際通行規則和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來,國務院對一部分進口減免稅規定進行了清理、調整,將進口關稅總水平由42%降到35.9%。但從總體上看,“稅率高、減免多、稅基小”的問題仍很突出。名目繁多的減免稅造成地區間、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地區間經濟協調發展。必須加快對進口稅收政策的改革和調整,進一步降低進口關稅總水平,取消過多的、不平等的進口稅收減免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國際通行規則,建立統一、規範、公平、合理的進口稅收政策,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和國際經濟合作,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較大幅度地降低我國進口關稅總水平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同時考慮對中央財政的影響國內產業承受能力,在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關稅結構合理化的前提下,將我國進口關稅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開發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為此,從1996年4月1日起,我國進口關稅總水平降至23%。具體降稅方案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執行。
二、對進口設備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對新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寬限期內,可繼續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優惠,即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在規定的寬限期內仍執行不完的,可通過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會同外經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可延長寬限期。
(二)自1996年4月1日起,對新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設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在此之前已納入國家或省一級開工計畫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進口設備在寬限期內可繼續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優惠,即對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項目和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後追回的投資)以上的輕工、紡織、電子等項目,1997年12月31日前進口的設備減半徵稅;對以上兩類項目投資額分別低於5000萬元和3000萬元的,1996年12月31日前進口的設備減半徵稅。在規定的寬限期內仍執行不完的,可通過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可延長寬限期。
(三)自1996年4月1日起,國務院新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口的設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在此之前,國務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口的設備,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全國各類特定區域(包括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邊境對外開放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政策的沿江開放城市和內陸開放城市、國家旅遊度假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其他各類開發區)進口各類物資,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均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物資,按國家核定的額度,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實行先征後返、5年(1996年至2000年)過渡、逐年遞減的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務院特區辦、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對中新兩國政府簽訂協定興辦的蘇州工業園區,參照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規定執行。對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仍執行國務院批准的有關保稅區的稅收管理政策。
(五)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對周邊國家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貨物的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規定。對邊民互市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另行規定。
(六)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對加工貿易、補償貿易項目進口加工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
三、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和我國實際情況,調整、保留部分進口稅收減免規定
(一)根據國際公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對進口科教用品和殘疾人專用物品,外國駐華使領館和有關國際機構及其人員所需物品,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品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予以保留,並作適當調整。
(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小轎車及攝錄一體機國產化率與差別稅率掛鈎的規定,“九五”期間予以保留。
(三)“九五”期間,對勘探、開發海上石油、天然氣項下進口設備、材料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予以保留,並作適當調整;對經國務院批准,在特定地域內勘探、開發陸上石油、天然氣項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設備、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四)“九五”期間繼續執行對民航系統進口飛機減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規定。
(五)對我國常駐國外的外交機構人員、留學生、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援外人員和遠洋船員進口個人物品免稅的規定暫予保留;對其他人員進口個人物品,自1996年4月1日起,一律按海關統一規定執行。
(六)保留出境口岸免稅店。進境口岸免稅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修訂前暫予保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27條、28條、29條和30條中有關進口減免關稅的規定,仍予執行。
四、除本通知規定以外的其他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這次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是我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又一重大舉措。國務院還將繼續採取積極措施,對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各地區、各部門要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證本通知的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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