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

根據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通稱《十七條協定》)的規定,西藏和平解放以後應當成立軍政委員會。但是1954年我國已經頒布憲法,各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業已撤銷,特別是西藏和平解放三年多以來各方面的工作都有顯著成績,情況已經有了變化。因此,國務院決定在西藏地區不再成立軍政委員會,而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
  • 類型:決定
  • 通過時間:1955年2月9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七次會議
基本信息,全文信息,

基本信息

為此,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代表、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代表,在北京組成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經過充分協商,提出了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具體方案的工作報告。根據此報告中所提出的方案和意見,1955年2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決定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具體事宜。1955年3月13日《人民日報》正式刊印。

全文信息

決定全文如下:
根據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的規定,在西藏應當成立軍政委員會,但是現在我國已經頒布憲法,各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業已撤銷,特別是西藏和平解放三年多以來各方面的工作都有顯著成績,情況已經有了變化,因此,在西藏地區不用成立軍政委員會而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完全符合憲法精神和西藏當前具體情況的。為此,最近曾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代表、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代表,在北京組成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經過充分協商,提出了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具體方案的工作報告。根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報告中所提出的方案和意見,國務院對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問題,現作以下決定:
一、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負責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帶政權性質的機關,受國務院領導,其主要任務是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以及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和西藏的具體情況,籌備在西藏地區實行區域自治。為此,籌備委員會必須團結各方面人士進一步加強民族團結和西藏內部的團結,加強培養民族幹部,負責協商和統一籌劃辦理有關西藏地方建設和其他應辦而又可辦的事宜,以逐漸加強工作責任,積累工作經驗,創造各種條件,為正式成立統一的西藏自治區而努力。
二、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委員名額定為五十一人:西藏地方政府方面十五名,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方面十名,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十名,中央派在西藏地區工作的幹部五名,其他方面(包括各主要寺廟、各主要教派、社會賢達、民眾團體等)十一名。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達賴喇嘛·丹增嘉措任主任委員,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任第一副主任委員,張國華任第二副主任委員。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協定提出的四十一名委員名單,由國務院先予批准,俟其他方面尚未確定的委員名單協定提出後,由國務院一併任命。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秘書長由阿沛·阿旺晉美擔任;副秘書長由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西藏工作委員會各提一名,報國務院批准任命。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於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時組成,報國務院批准。
三、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設以下辦事機構:辦公廳、財政經濟委員會、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文教處、衛生處、公安處、農林處、畜牧處、工商處、交通處。
以上廳、委的主任、副主任和各處處長、副處長人選,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根據籌備小組報告中提出的幹部分配比例同各方面協商提名,報國務院批准任命。
四、西藏地方政府、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除按照本決定第一條規定接受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領導進行各項工作以外,其他有關國家行政事宜,仍受國務院直接領導。西藏地方政府、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三方面的地方財政開支如有困難時,可由各該方面直接向國務院請求給予補助,同時向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報告備案。國務院在西藏設立的各種企業機關,仍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分別領導,但在工作上須同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和西藏地方政府、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取得密切聯繫,以期協力推進工作。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應同中國人民解放軍西藏軍區司令部取得密切聯繫,並應積極協助西藏軍區司令部鞏固國防,保護地方治安。經國務院批准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辦理的有關事項,西藏軍區司令部亦應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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