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該決議詳細地討論了有關西藏的各方面問題。會議完全同意國務院對於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在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舉行叛亂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的叛亂不是偶然的;逐步建立西藏自治區的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和藏族人民的自衛武裝,並且開始執行自治職權;西藏人民堅決要求改革自己的社會制度;西藏是中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55年2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舉行成立大會,正式成立。達賴喇嘛·丹增嘉措擔任主任委員,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任第一副主任委員,張國華任第二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擔任秘書長。
1959年3月10日,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公開撕毀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定》,在拉薩舉行武裝叛亂。
1959年3月17日,達賴逃離拉薩。
1959年3月22日,拉薩戰役勝利結束,拉薩市區的叛亂被徹底粉碎。
1959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發布命令,解散西藏地區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權職權。鑒於西藏自治區籌委會主任達賴喇嘛尚被劫持,由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並任命籌委會常務委員帕巴拉·卓列朗傑和阿沛·阿旺晉美為副主任委員。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決定順應西藏人民的願望,逐步進行西藏民主改革。1959年4月29日,《人民日報》在第2版全文刊登。決議全文如下:
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詳細地討論了有關西藏的各方面問題,決議如下:
(一)會議完全同意國務院對於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在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舉行叛亂後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會議對迅速平定叛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西藏部隊表示敬意和慰問,對積極協助解放軍平定叛亂的西藏僧俗各界人民和各階層愛國人士表示敬意和慰問。
(二)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的叛亂不是偶然的。自英帝國主義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印度為基地對我國西藏地方實行軍事、政治和經濟的侵略以來,反侵略的西藏愛國人民同被外國侵略勢力所收買利用的少數西藏賣國賊之間,就展開了長期的尖銳的鬥爭,而在中國解放前夜,親帝國主義分子在原西藏地方政府的領導集團中是占著優勢的。一九五一年西藏和平解放以後,中央人民政府為了等待這批親帝國主義分子的覺悟,對他們採取了寬大的態度,讓他們在原地方政府繼續供職,只要他們割斷同帝國主義和其他外國干涉者的聯繫,不再進行破壞活動,就不咎既往。中央人民政府的這個政策是完全正確的,因為這有利於中央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軍同西藏廣大人民以及很多上中層人士建立聯繫,並且獲得他們的信任。但是,原西藏地方政府中的賣國賊對於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定陽奉陰違,繼續同帝國主義者和外國干涉者勾結,陰謀實現帝國主義和外國干涉者所要求的所謂“西藏獨立”,並且發動武裝叛亂。中央人民政府直至叛匪向拉薩人民解放軍駐軍發動進攻以後,才命令人民解放軍討平叛亂,才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這就使得這些賣國賊的罪惡完全暴露在西藏各階層人民之前,暴露在全世界人民之前。一切理由完全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一切擁護中央人民政府方針的人們方面。任何對於這批出賣祖國、分裂祖國、背信棄義、殺人放火、滅絕人性的叛匪表示“同情”和企圖藉機干涉中國內政的外國人,只能使中國各族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認清他們的面目,從而獲得必要的教訓。
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三)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層反動集團妄想實現所謂“西藏獨立”,因而積極反對民族區域自治,現在隨著原西藏地方政府的解散和西藏上層反動集團叛亂的失敗,已經有可能在實行人民解放軍軍事管制的同時,在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領導之下,逐步建立西藏自治區的各級地方行政機構和藏族人民的自衛武裝,並且開始執行自治職權。西藏自治區的各級地方行政機構,都應當有廣大人民的代表和各階層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在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部隊全體官兵,一切在西藏工作的漢族和其他民族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同藏族人民建立最親密的兄弟關係,艱苦工作,英勇奮鬥,為藏族人民的利益服務。
(四)西藏現在的社會制度是一種極其落後的農奴制度,農奴主對於勞動人民的剝削、壓迫、殘害的殘酷程度是世界上少有的,甚至那些口口聲聲“同情”西藏叛匪的人,也說不出他們為什麼硬要熱心於支持這種落後制度的理由。西藏人民久已堅決要求改革自己的社會制度,許多上中層開明人士也認識到,如不改革,西藏民族斷無繁榮昌盛的可能。由於反對改革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反動分子的叛亂已經平定,西藏廣大人民的改革要求,已經得到順利實現的條件。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應當根據憲法,根據西藏廣大人民的願望和西藏社會經濟文化的特點,逐步實現西藏的民主改革,出西藏人民於水火,以便為建設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的新西藏奠定基礎。在改革過程中,應當密切團結全西藏各階層的愛國僧俗人民,區別對待未參加叛亂的、被裹脅參加叛亂而迅速投誠的和堅決參加叛亂的農奴主,注意保護全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文物古蹟。
(五)西藏是中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是中國人民大家庭的西藏,是西藏廣大人民的西藏,而不是少數反動分子的西藏,更不是帝國主義者和外國干涉者的西藏。西藏少數反動分子的叛亂和對於叛亂的平定,完全是中國的內政,不容許任何外國人干涉。在西藏地區,貫徹地實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由廣大人民和各界愛國人士當家作主的民族區域自治,貫徹地實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民主改革,並且依靠各族勞動人民兄弟般的團結和互助,建設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新西藏,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堅定不移的方針。西藏少數反動分子的叛亂,不但不能阻止這個方針的實現,而且只能加速西藏人民的覺悟,從而加速這個方針的實現。同樣,任何外國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對於我國在西藏的這個方針進行干涉,也不能阻止這個方針的實現,只能激起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我國各族人民的反對干涉的愛國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遵守五項原則,同西南各鄰國和平共處,尊重這些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這些國家的內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遺憾地注意到,最近在印度某些政界人士中出現了極不友好的干涉中國內政的言行。這種言行不符合於兩國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只符合於兩國人民的共同敵人帝國主義的利益。會議希望,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將迅速消除,中印兩國之間的偉大的悠久的友好關係將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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