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建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04日發布,自1992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旅遊度假區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建立昆明旅遊開發區的請示》(雲政發〔1992〕4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昆明滇池景區內,東起海埂冬訓基地,西至滇池草海,北起官渡區前衛鎮河尾村北,南至海埂公園,規劃面積為十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高爾夫球場、現代遊樂園、大型淡水沙灘浴場、民族文化風情園、垂釣基地、水上娛樂中心、珍稀動植物觀賞區等功能小區。
二、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國家旅遊局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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