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建立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04日發布,自1992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旅遊度假區
  (1992年10月4日國務院,
國函〔1992〕132號發布)
國家旅遊局並遼寧省人民政府:
國家旅遊局《關於試辦大連金石灘旅遊開發區的請示》(旅計統發〔1992〕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大連市金石灘風景區內,東起南秀園、鱉灘景區海濱,西至鯊魚嘴陡牆海濱,北起董曲公路滿家灘段,南至金石灘風景區的南部海濱,規劃陸地面積為十三點六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地質景觀遊覽區、高爾夫球場、國際遊艇俱樂部及遊樂運動區、森林狩獵區、海上活動遊覽區等功能小區。
二、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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