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期刊出版實行自負盈虧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對期刊出版實行自負盈虧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4年12月29日發布,自1984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2月29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2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期刊
  國務院
關於對期刊出版實行自負盈虧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為了促進各類經過批准、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正式登記的期刊提高質量,加強管理,改善經營,實行自負盈虧,以適應四化建設和經濟改革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務院各部門,中央各民眾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團體,全國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辦好本部門、本單位指導工作、發表科研論著、推廣套用技術的期刊,是自己業務、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各單位對這些期刊要加強領導,促進其努力提高質量,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些期刊原則上要做到保本經營,在未做到之前,仍可由主辦單位給予定額補貼。一個單位確需同時辦幾個刊物的,也可以盈補虧。
二、為了繁榮社會主義文藝創作,中央一級各文學、藝術門類可各有一個作為創作園地的期刊,中國作家協會可有兩個大型文學期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有一、兩個作為文藝創作園地的期刊,這些期刊也應做到保本經營,在未做到之前,仍可由主辦單位給予定額補貼。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行署、市、縣辦的文藝期刊,一律不準用行政事業費給予補貼。
三、用外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印行的期刊,仍實行必要的經費補貼。
四、上述各類期刊,屬中央一級的,須經主管部委或相當於部委一級的領導批准;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一律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級財政、財務部門,應根據批准檔案辦理有關手續。上述各類經過批准經濟上繼續補貼的期刊,均須報文化部或國家科委備案,以便檢查。
五、上述各類繼續補貼的期刊,要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人員、行政開支均應計入成本),積極改善經營管理,精打細算,杜絕浪費,努力提高質量,擴大發行,逐步減少虧損,爭取儘早實現自負盈虧。
六、凡超出本部門、本單位業務、學科範圍的期刊,以及本通知一、二、三條規定限額以外的各種期刊,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一律不得給予補貼,現有的補貼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取消。
七、鑒於紙張提價,印刷、發行費用增加,期刊可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圖書、報刊調價規定,本著保本薄利的原則合理調價。
八、目前,很多單位用公費為負責人和幹部訂閱報刊,造成很大浪費。今後除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文化室、辦公室正常需要的部分報刊和職工集體閱讀的報紙以外,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用公費給個人訂閱報刊。
九、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辦的各類期刊,請總政治部根據上述精神,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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