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若干政策問題施行細則

基本介紹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一、為更好地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發揮集體經濟的優越性,提高企業素質,增強應變能力,開創二輕工業的新局面,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施行細則。
二、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二輕集體企業)是由生產者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凡由二輕主管部門(聯社)統負盈虧的,都要改變過來。實行自負盈虧後,根據不同情況和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大多數企業要實行企業所有制,有的可繼續保持聯社所有制。由統負盈虧改為自負盈虧的企業,要進行清產核資,原來用聯社的合作事業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仍歸聯社所有,企業有償使用,支付適當的占用費。
合作事業基金是二輕集體企業互助合作的一個重要體現,所有二輕集體企業要堅持按規定足額上繳。合作事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除救災和照顧困難的區等特殊情況外,都要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
三、二輕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挪用集體企業或各級二輕工業部門管理的資財和無償調用其勞動力。已經平調的要退賠,少數確無法退賠的應進行清理,說明理由,提出處理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凡違反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任意加重企業社會負擔的費用,企業有權拒付。對於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或向法務部門提出控告。對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人員,企業和聯社應該給予支持和將獎勵。對由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遭受打擊報復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保護,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在按行業歸口管理和專業化協作中,應保持二輕集體企業的所有制、隸屬關係和財務收繳關係“三不變”。對1978年以來按行業歸口劃到有關部門管理而改變了隸屬關係和財務收繳關係的原二輕集體企業,其占有的聯社合作事業基金,每年要用該企業稅後利潤的百分之二十退還給聯社,直到還清為止。
四、二輕集體企業經過職工討論,可實行或恢復職工繳納股金(一般不少於人平一個月工資)的集資方式,年終提取一定比例的稅後利潤用於勞動分紅和股金分紅。企業也可以吸收職工和社會上的投資,按投資額分紅或付息。
五、二輕集體企業必須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實行經濟責任制,要落實到職能部門、車間、班組以至個人,做到責任清、考核嚴、賞罰明;要堅持責、權、利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與物質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六、生產經營承包經濟責任制的種好形式。二輕集體企業要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從實際出發,實行多層次、多形式承包,不搞一刀切;要以企業內部承包為主,通過企業外部承包來促企業內部承包,通過企業內部承包來保企業外部承包;要做到包乾基數和勞動定額先進合理,保證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承包後,要留有開發人才、開拓產品、開闢市場所需的資金,要做好銀行貸款、虧損占用資金的債務落實和清償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服從國家計畫指導,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七、二輕集體企業要支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把職工的工資分配同經濟責任制結合,同企業的經營成果掛鈎。工資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實行計件工資的,要制訂先進合理的生產定額和工資單價,提高產品質量,節約物資消耗。實行計時工資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額浮動工資。要積極推廣純收益分成工資。實行獎金制度的企業,要從定額上或從獎金與貢獻的比例上來加強管理,既要反對濫發獎金,又不能限制多勞多得。工資、獎金可以不“封頂”,但其增長幅度不得高於勞動生產率、利潤增長率和人均上繳稅利的增長幅度,單位產品成本中的工資含量不得提高。經營成果好的企業,管理幹部的收入可以高於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
八、二輕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的生活保障問題,可由企業自籌解決,或由主管機關統籌解決,或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勞動保險。退休費由企業營業外列支,或與有關部門商定打入成本,退休費的籌集額,可按企業工資總額或營業額提取一定比例,也可按企業職工人數分攤,以支定收。根據當前情況,如微利、虧損企業較多,由企業自行列支退休費有困難的,可按“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的原則,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幅度內,提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由縣市實行統籌。對已領取退休金的職工,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再給予適當補助。
九、二輕集體企業擁有勞動管理自主權。今後吸收新職工,要根據生產需要,民主討論決定,通過考核,擇優錄用。隨著國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集體企業如何實行契約工制,也要進行研究和試點。對實行承包制以後多餘的勞動力,企業要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排。
十、二輕集體企業必須實行民主管理。幹部的考核、選拔、調動,由當地二輕局自己管理。企業領導幹部要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由當地二輕局批准,報上級機關備案。不稱職的可按規定程式予以罷免。當選的幹部要有職、有責、有權,並享受相應的政治、經濟待遇;對落選的幹部,要就地妥善安排工作,屬國家幹部的,也可由組織、人事部門重新安排。企業要建立和健全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制。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向、經濟承包、人員增減、財務管理、收益分配、職工獎懲等重大問題,都要經過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要逐步建立理事會、監事會或其它形式的管理、監督組織。
十一、二輕集體企業生產所需的一、二類物資、燃料、電力和主要輔助材料,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要分別納入各級計畫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計畫,按質、按量、按國家規定價格供應;三類物資由供銷合作社以及有關單位銜接計畫,按契約組織供應。不足部分要積極組織計畫外的物資補充。要改進物資管理和供應工作。
十二、二輕集體企業的產品銷售工作,要貫徹多渠道、少環節的原則,在確保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自銷業務。凡屬計畫收購的產品,由商業、外貿部門按計畫收購;超計畫生產部分,由工業部門自銷,商業、外貿部門也可以收購。凡屬訂購、選購的產品,在完成商業、外貿部門訂購、選購契約後,其餘部分,工業部門可以自銷。凡允許自銷的產品,二輕主管機關和企業開設的展銷門市部既可零售,又可批發,可以出省也可以實行廠店掛鈎。要注意開展工業內部、工商之間的聯銷、聯營、聯購、代銷等業務,不斷擴大省內外的銷售渠道。要加強銷售機構,充實銷售人員,建立和健全自銷體系。
十三、二輕工業產品特別是小商品的價格,在保持物價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從有利於發展生產、適應市場需要出發,要進一步放寬政策。省管定價產品,應執行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銷售價。季節性較強和需要組織推銷的產品,可制定並試行浮動價格。對開放的三類小商品,實行工商企業協商定價,商業部門不收購的,由工業企業自己定價,試銷新產品,執行試銷價。要加強縣、市二輕產品的物價管理工作。
十四、要加強二輕工業的科技工作,積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企業擁有的先進技術,在同行業、企業之間,可採取有償轉讓、有償培訓的辦法推廣使用。企業可以同科研部門、高等院校簽訂技術承包、技術聯合攻關、技術轉讓、諮詢服務等契約,規定雙方的義務和權利,給予報酬,以利加速開發新產品和企業的技術改造。
十五、抓好二輕集體企業科技人才的發現、培養、管理和使用,做好評定技術職稱工作,大膽提拔有專業知識和組織能力的中青年優秀人才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對現有的科技人員和能工巧匠,要採取靈活政策和措施,如推行技術承包制,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對有發明創造或有較大貢獻的人員,要給予獎賞,獎金主要給個人。對已到退休年齡但有專長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可以鼓勵他們繼續留任,搞好傳、幫、帶;對有技術的退休人員,可讓他們留廠當技術顧問或傳授技藝,除按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外,還應給予技術津貼。企業可公開招聘人才,其待遇適當提高;也可以提出科研、攻關項目,與企業外的科研技術人員簽訂承包契約。
十六、財政、銀行對二輕集體企業所需的資金,要積極給予扶持和幫助。集體企業的中短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應納入計畫統一解決。對集體企業的技措貸款,允許用貸款項目投產後增加的利潤,在稅前歸還百分之六十,如有困難的,經省稅務部門批准,可再酌情放寬稅前還款的比例。對生產銷售季節性較強的產品的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期限可適當延長。對少數民族地區二輕集體企業和生產小商品企業的貸款,可給予低息照顧。
十七、對二輕集體企業的稅收政策應適當放寬。要繼續執行新辦集體企業兩年免徵工商所得稅的規定。二輕集體企業由於自然災害而破產,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照顧;受災企業發生虧損,應允許免交工商稅,以扶持企業恢復生產。
十八、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二輕工業,擔負著品種繁多的日用工業品和工藝美術品的生產任務,點多面廣,隊伍龐大,行業繁多,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對二輕工業的管理機構,在改革和精簡中,必須使其保持相對穩定,並加強領導和管理。當前,特別要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對發展二輕集體經濟的方針、政策,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扶持二輕集體企業的發展。
十九、要恢復和健全各級手工業聯社,同各級二輕局合署辦公。聯社是二輕集體經濟的聯合組織和領導機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聯社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督促下級聯社和基層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有關規章制度和代擬有關經濟法規;召開本地區二輕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及時反映集體企業和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保護集體經濟的正當權益;組織指導、檢查督促基層企業的工作,研究合作經濟新情況,總結交流經驗,積極發展新的合作組織;開展二輕集體企業的供、產、銷活動,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二十、本施行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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