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規定是國務院於1985年01月05日發布,自1985年01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1月05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1月05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一、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從一九八五年開紿,在國營大中型企業中,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的辦法。
二、國家對企業的工資,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國家負責核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畫單列城市,下同)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的全部工資部額,及其隨同經濟效益浮動的比例。每個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浮動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核定給本地區、本部門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浮動比例的範圍內逐級核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的全部工資總額,原則上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現行規定,以一九八四年的工資總額為基數
進行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核定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
時,應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檔案①規定,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增加的工資總額,由自有資金負擔的部分,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列入企業成本,允許核定在一九八四年工資總額之內。
四、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指標,國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門,一般應以一九八四年的實際上繳稅利作為工資總額的掛鈎指標,一九八四年上繳稅利低於前三年實際平均數的,按照前三年上繳稅利的實際完成情況酌情核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核定所屬企業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鈎時,應從實際出發,選擇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指標,作為掛鈎指標,其他經濟指標可以作為考核指標,並相應規定工資總額增減的比例。工業企業一般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掛鈎,產品單一的企業可以同最終產品的銷量掛鈎。交通運輸企業可以同周轉量或運距運量掛鈎。商業服務業可以同銷售額或營業額、上繳稅利掛鈎,還要考核執行政策、服務質量等指標。對於違反政策和服務質量差的,要相應扣減工資總額的增長比例。鑒於商業服務業情況比較複雜,各地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政策性虧損企業,可以按減虧幅度作為主要經濟指標與工資總額掛鈎。國營性虧損企業,在扭虧為盈以後,工資總額才可以隨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
建築、煤礦企業可以繼續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和噸煤工資含量包乾,但要逐步完善包幹辦法。
不論實行何種掛鈎辦法,都必須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計畫任務和正確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作為前提。
五、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比例,國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人均上繳稅利為主,同時考慮國家投資比例、百元工資稅利率、勞動生產率的高低等情況分別確定。一般上繳稅總額增長1%,工資總額增長0·3%至0·7%,某些特殊行業和地區,可以超過0·7%,但最多不得超過1%。上繳稅利下降時,工資總額要相應下浮。為了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工資總額的比例可以作適當限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核定的企業工資總額浮動比例時,要在國家核定給本地區、本部門工資浮動比例的範圍內,按照企業的具體情況,根據兼顧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確定。
國家核定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同經濟效益掛鈎的比例,一九八五年先試行一年,從一九八六年開始一定三年或五年不變。省、自治區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企業要定期核定工資總額和工資浮動比例。為了使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做到切實可行,可以先試行一年,再進一步審定掛鈎指標和浮動比例,一定幾年不變。
企業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按比例相應增長的部分,允許計入成本,但企業不再從留利中提取獎勵基金,並相應降低企業的留利水平。
六、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改革和工資調整脫鉤。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隨同本企業經濟效益浮動辦法以後,企業職工工資的增長依靠本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國家不再統一安排企業職工的工資改革和工資調整。企業之間因經濟效益不同,工資水平也可以不同。允許具有相同學歷、資歷的人,隨所在企業經濟效益的不同,和本人貢獻大小,工資收入出現差距。
七、企業的工資改革,要貫徹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以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體現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非繁重勞動之間的合理差別。至於具體工資分配形式,是實行計件工資還是計時工資,工資制度是實行等級制,還是實行崗位(職務)工資制、結構工資制,是否建立津貼、補貼制度,以及浮動升級等,均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研究確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要幫助企業及時總結經驗,擇優推廣。企業可以把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提高增加的工資,連同現行獎金的大部分用來改革工資制度,留下的少量獎金,主要用於獎勵少數在生產、工作中有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和突出貢獻的職工。
不論實行什麼分配形式和工資制度,都必須同建立健全以承包為主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緊密結合起來,層層落實,明確每個崗位、每個職工的工作要求,使職工的勞動報酬同其勞動貢獻密切掛起鉤來。
八、各專業銀行系統和保險公司系統的工資改革,由專業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擬訂方案,經勞動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全國性公司及其直屬公司的工資改革,由總公司擬訂方案,經勞動人事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九、建立企業工資增長基金。企業隨同經濟效益提高而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歸企業所有,不得平調。可以在銀行設立工資增長基金專戶,允許跨年度使用。但企業每年增加的工資超過工資總額的一定限額時,國家要徵收工資調節稅;如果留作企業內部工資基金,以豐補歉,在年度之間調劑使用時,國家免徵工資調節稅。
十、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浮動辦法以後,國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除新建、擴建項目和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排的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和大中專畢業生所需增加的工資總額外,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工資總
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企業,可
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資總額,定員內減人不減或少減工資總額的辦法辦理。企業的富餘人員,由企業通過廣開生產、服務門路,發展第三產業,妥善加以安置。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使多數大中型國營企業,自一九八五年實行工資總額隨同企業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的辦法。未實行這一辦法的企業,仍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55號、67號和國辦發〔1984〕35號等有關檔案②的規定執行。這些企業用企業獎勵基金改革工資制度的,超限額獎金稅的起征點可以適當提高(辦法另訂)。
國營小型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在交足國家稅收、留夠企業發展基金以後,由企業自主進行分配。
由全民所有制改為集體所有制的供銷合作說社的工資改革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十二、實行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浮動辦法,是企業工資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涉及面大,政策性強,關係到發展生產力和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必須認真搞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項準備工作
,經過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行。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計委、經委、財政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的問題,把企業工資改革工作搞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