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規定,1984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實施。是指針對鄉鎮、街道企業迅速發展,但污染十分嚴重的情況,從兩個方面提出了管理措施:(1)調整企業發展方向,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和污染嚴重的產品;對鄉鎮、街道企業要依法徵收排污費;(2)合理安排企業的布局,在環境敏感地區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鄉鎮、街道企業。

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堅決制止污染轉嫁,嚴禁向鄉鎮、街道企業轉嫁污染,對違者要嚴加處理;加強對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瑪的領導,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執法和監督檢査,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鄉鎮,街道企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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