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9年03月07日發布,自1989年03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3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衛生綜合規定
  愛國衛生工作,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衛生工作方式,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當前,愛國衛生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而且面臨許多新的課題。國務院認為,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切實加強這項工作,以便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此,特作如下決定。一、用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工作的辦法,同疾病作鬥爭,是我國創造的成功經驗。我國人口多,底子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充分運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方式,發動和依靠民眾來解決衛生防病問題。鑒於社會衛生和除害防病任務的長期性、艱巨性、複雜性和社會性,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進一步提高民眾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水平。各級政府要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使衛生條件的改善以及衛生水平的提高,與“四化”建設同步發展。二、全國和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非常設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全國和各地愛國衛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它的主要任務是:擬定、組織貫徹國家和地方愛國衛生和防治疾病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統籌協調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團體,發動廣大民眾,開展除四害、講衛生、防治疾病活動;廣泛進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人口衛生素質;開展民眾性衛生監督,不斷改善城鄉生產、生活環境的衛生質量;檢查和進行衛生效果評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愛國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方法是: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召開一兩次會議,專門研究愛國衛生工作,特別要引起對社會衛生問題的足夠重視,把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在預防工作上。各有關部門要在愛衛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協調下,做好工作。對於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政府要給予應有的支持。同時,要根據民眾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開展社會集資,義務服務,並開展有償服務,辦好公益性衛生事業,體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精神;熱情歡迎海內外有識之士捐贈投資,興建衛生福利設施。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愛國衛生工作任務是十分繁重的。必須牢固樹立社會大衛生觀念,堅持不懈地抓好群體性、社會性衛生工作。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要圍繞“二○○○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開展活動。當前的主要任務是:
1、堅持用科學方法,繼續組織領導除四害活動。制定以滅鼠為中心的除四害規劃,督促、檢查年度目標的實現,組織考核、評比、驗收;在鞏固成效的基礎上,擴大成果,有計畫、有步驟地把四害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全國城鄉,特別是大中城市、開放旅遊區,要組織社會力量和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有重點、有步驟地治理內外環境,增添衛生基礎設施,加強衛生監督,進一步改善環境衛生面貌,為民眾的生產、工作、生活、學習提供衛生整潔、優美舒適的環境。
3、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七五”計畫規定的農村改水任務,到一九九○年使百分之八十的農村人口飲用安全衛生水,以期從根本上控制水傳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4、大力發展全民的健康教育事業,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民眾的自我保健能力。各級愛衛會和衛生部門要有計畫地建設健康教育的專業網路;宣傳、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工、青、婦等有關部門及團體,都應緊密配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在全國城鄉形成“以衛生為光榮,不衛生為恥辱”的社會新風尚。
5、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做好人力、物力準備,控制此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減輕其危害。四、發動民眾自覺地同病害和不衛生行為作鬥爭是愛國衛生工作的基本出發點。當前要深化改革,探索運用新機制、新方法,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
評比競賽是激勵民眾的有效方法,應當繼續採用。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通過檢查評比競賽活動,推動衛生預防工作深入發展。
建立愛國衛生月制度。在開展經常性衛生活動的同時,每年都要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要求。在愛國衛生月活動中,要有計畫地辦幾件有利於民眾的實事,強化民眾和社會各部門的大衛生觀念。
加強衛生法制觀念,制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法規,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軌道。要組織民眾參與衛生法制監督活動,作為專業、專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的強大後盾。
要實行科學管理,落實遠、近期規劃目標,獎優罰劣,逐步使愛國衛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五、全國和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是全國和各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擔負著委員會日常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任務,要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應承擔組織、協調各部門共同履行社會衛生工作職責的任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和生活福利等各方面,都應得到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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