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9年11月30日發布,自1999年11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11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過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先後下發了《關於做好當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緊急通知》和《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通知》,就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扭轉了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一度出現的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局面。但是,今年10月份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了煤礦瓦斯爆炸、商場工廠失火、火車出軌、客運汽車翻墜、劫機未遂等安全生產事故,特別嚴重的是,11月24日,山東海運集團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大舜”輪發生特大海難事故,造成280人死亡或失蹤,在國內外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這起嚴重的交通事故十分重視,國務院立即派出領導小組會同山東省領導同志在現場指揮組織有關方面,不顧天氣惡劣等影響,全力以赴進行救援,打撈、尋找失蹤者,做好搶救、善後工作,並將以對人民負責的精神,認真組織調查,依法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員。安全生產形勢嚴峻,不僅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而且影響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為此,國務院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安全生產放在經濟工作的突出位置來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狠抓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堅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機場、車站、碼頭、油庫及大型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飛機、火車、客運汽車、客運船舶等要害設備設施,以及煤炭、森工、石油化工等企業的事故防範工作,特別要對重大危險設備設施和飛機、火車、客運汽車、客運船舶等重要交通工具,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監控,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三、立即組織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確保全全生產。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立即行動起來,集中一個月的時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深入、徹底的大檢查。對以下單位要重點進行檢查:一是民航、鐵道、公路、水運企業;二是煤礦等礦山企業;三是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四是重大工程設施及施工現場;五是各類學校和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影劇院、遊樂場等公共場所。
四、要按照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查出的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各種問題,要立即採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改,該關閉的一律堅決關閉,該停運的要堅決停運,該停業整頓的要堅決停業整頓。要通過安全生產大檢查,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要嚴肅查處各類事故,依法嚴肅處理責任人。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抓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堅決依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對典型重大事故的原因和處理情況,在事故原因查明後,要及時公開報導,以教育廣大幹部民眾,深刻汲取教訓。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把本通知精神,立即傳達到基層,地方各級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部署、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自掛帥,各新聞單位要密切配合,組織宣傳報導。
七、國家經貿委要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把安全生產大檢查和整改工作情況於12月31日前報國家經貿委,由國家經貿委匯總後報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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