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在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4月19日公布並開始實施。取消了對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外國人的入境限制,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利於國際交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 公布時間:2010年4月19日
  • 通過會議: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
  • 開始施行時間:2010年4月19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表示,1989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限制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的外國人入境。上述規定是基於當時對愛滋病等疾病的認識作出的。隨著對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逐步認識到,限制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的外國人入境的做法,不僅對本國疾病防控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屢次成為中國舉辦各類國際活動的一個不便之處。為此,有必要修改這兩個實施細則,取消相關入境限制的規定。取消對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外國人的入境限制,並不會引起這些疾病在中國境內的高發和傳播。科學證明,日常接觸不會導致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的傳播。從中國舉辦多次大型國際活動的實踐表明,允許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的外國人入境沒有對中國公共衛生安全造成不良後果。兩個決定將不得入境的外國精神病人限定為嚴重精神病的範圍,又將開放性肺結核病限定為傳染性肺結核病。輕度精神病病人不會對社會秩序、公共及他人安全造成危害,沒有必要禁止患有輕度精神病的外國人入境。同樣,“開放性肺結核病”並不都具有傳染性,將禁止入境的患有肺結核病的外國人限定為“患有傳染性肺結核病的外國人”更為科學。
之前除中國外,其他國家均未限制患有麻風病外國人入境。此外,2008年6月18日,第8次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了《撤銷對麻風病患者和麻風病治癒者及其家屬的歧視》決議案,強調麻風病病人應當與普通人享有同等的權利。中國政府簽署了該決議案。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對於兩項決定的修改,保障了上述病患者的平等權,是我國履行聯合國決議案重要義務的舉措之一。

檔案全文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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