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6年12月30日發布,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1994〕60號)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以下簡稱“普查”)的各項準備工作正按計畫進行。目前,普查的現場調查登記即將開始,為確保普查圓滿成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普查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並落實好所需經費
農業普查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黨和政府制定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普查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並按照國務院確定的關於普查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原則,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突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普查名義向農民集資、攤派,加重農民負擔。今年(1996年)內要做好普查的全部準備工作,經費要及時到位,以確保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正確處理普查與現行農業、農村經濟政策的關係。
(一)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農業承包契約的信譽。各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農業〈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7號)精神,正確處理普查中的土地承包關係。凡普查結果與農戶承包的土地面積有出入,在契約到期之前,應繼續維持原承包契約不變。嚴禁將普查後農戶承包土地面積多於契約所載面積的土地收回作為機動地。
(二)保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糧食定購任務的相對穩定。在普查後一定年限內,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的徵收以及糧食定購任務不與普查結果掛鈎。
(三)鄉統籌和村提留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力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92號)規定執行,不得借普查之機變相增加農民負擔。普查後,我國實有耕地面積可能會有所增加,農戶承包的耕地面積也將發生變化,在以農戶承包耕地面積為依據承擔村提留和鄉統籌的地方,不得隨意增加承包費或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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