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為了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2016年7月26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 文號:國辦發〔2016〕58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26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意見解讀,相關報導,獲準經營,

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鼓勵創新,促進轉型,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堅持改革創新。抓住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的有利時機,堅持問題導向,促進巡遊出租汽車轉型升級,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推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公共運輸與出租汽車,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統籌新老業態發展,統籌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利益,循序漸進、積極穩慎地推動改革。
堅持依法規範。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強化法治思維,完善出租汽車行業法規體系,依法推進行業改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堅持屬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三)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運輸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遊、網路預約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最佳化城市交通結構。要統籌發展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的運輸服務。要根據大中小城市特點、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深化巡遊車改革
(四)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不得再實行無期限制,具體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對於現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科學制定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五)健全利益分配製度。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經營契約。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要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要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
(六)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
(七)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巡遊車經營者、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鼓勵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提供高品質服務。
四、規範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八)規範網約車發展。網約車平台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及其車輛,應符合提供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九)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網際網路信息技術,加強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產經營管理,不斷提升乘車體驗、提高服務水平。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網約車平台公司要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十)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並規範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一)完善服務設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合理布局,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巡遊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更好地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
(十二)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要落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明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三)強化市場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式,推行網上辦理。要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信息,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向社會發布,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監管平台,強化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十四)加強法制建設。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明確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規範資質條件和經營許可,形成較為完善的出租汽車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各地要成立改革領導機制,加強對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組織領導。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分解任務,建立有關部門、工會、行業協會等多方聯合的工作機制,穩妥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要加強社會溝通,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主動做好信息發布,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防範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內容解讀

《管理暫行辦法》充分考慮網際網路新業態的特點,廣泛吸納各方意見,創新網約車管理制度。
一是平台公司許可條件。合理放寬網約車平台公司條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車輛,以適應平台公司的輕資產運行特徵。
二是平台公司許可程式。最佳化平台公司經營許可程式,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對線上服務能力由註冊地省級相關部門一次認定,全國有效。
三是駕駛員準入條件。嚴格駕駛員準入條件,應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是車輛和駕駛員許可申請。對於車輛和駕駛員許可申請,未設定申請人要求,給平台公司集中辦理車輛和駕駛員許可申請、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政策空間。
五是車輛報廢管理。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六是勞動契約管理。可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協定,滿足網約車靈活用工需求。
七是價格機制。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兼職司機會更多了
在新規之台之前,專車一直處於政策法規灰色地帶,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一部分公司採取四方協定來操作,也就是說乾專車之前,車要註冊到一個有運輸資質的公司,人要和一個勞務派遣公司簽契約,網約車平台分別再與這兩個公司簽約。新規對這方面做了重新規定,司機不需要再與平台簽契約,而是鼓勵更多適合從事這個行業的契約形式出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認為,這體現了新政鼓勵創新的特點,以前的規定會影響從事兼職的專車進入這個行業,這次對這方面放開了。
●在省級城市註冊可在全國經營
另外,專車平台也不再需要全國各地註冊登記了,根據新規,只要在省級城市一次註冊就能全國範圍經營。
這兩條規定,對共享經濟的網際網路約車平台來說,給予了更大的便利,注重了這些公司輕資產的特性。
●車輛滿60萬公里或滿8年退出
按照新政,專車車輛不用變更為計程車性質,而是新設立了一個預約出租客運性質,相應的也調整了網約車報廢限制。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價格市場定,政府可指導
在價格方面,新政對專車的數量和價格都沒有從政策上直接給予干預,定價是市場定價。據行業專家分析,對於數量管控、指導訂價這類管理內容其實是放開了口子,交給地方政府自行根據情況制定。

意見解讀

按照中央領導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赴21個不同類型的城市進行專題調研,並認真研究了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和我國香港、台灣地區出租汽車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先後召開了數十次不同範圍、不同層次的座談會、論證會、研討會、諮詢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反覆研究論證。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全程參與了兩個檔案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
這次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我們秉持“以乘客為本”的原則,把更好地滿足民眾個性化出行需求作為改革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力求彰顯公平正義,兼顧各方利益,尋求改革的共識,力爭取得改革“最大公約數”。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堅持依法治理、積極鼓勵創新的原則,我們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見、建議,綜合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經過多輪反覆討論、修改,歷經兩年時間,最終形成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指導意見》指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在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下,抓住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的有利時機,按照“堅持乘客為本、堅持改革創新、堅持統籌兼顧、堅持依法規範、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性出行服務體系,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的出行需求。主要任務包括:
一是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明確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二是深化巡遊車改革。新增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鼓勵新老業態通過兼併、入股等方式融合發展。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由各方協商確定並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駕駛員負擔。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通過提供網約車服務、推廣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實現行業轉型升級。
三是規範網約車發展。明確網約車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應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具體的營運條件和規範經營行為的要求,支持網約車平台公司不斷創新規範發展。
四是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為促進分享經濟發展,方便人民民眾出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並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平台、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其發展。
五是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信息,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建立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將有關評價信息作為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排除或限制競爭等違法違規運營活動,強化全過程監管。
六是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出租汽車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部門協同,明確各自職責,定期研究解決突出問題,推動落實各項任務。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另外,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暫行辦法》,確定了網約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定位,規定了平台公司承運人責任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條件,並對平台公司經營行為、車輛報廢、駕駛員專兼職從業、部門聯合監管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範圍,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我們希望通過各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積極推進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讓各方市場主體的權益都得到有力保障,公平開展競爭、規範有序發展。讓新老業態更好融合發展,實現行業的長治久安。讓人民民眾得到可持續、安全、高品質的個性化出行服務保障,更多更好的獲得感。
兩個檔案終於出台了。從2014年網約車的出現,對傳統的計程車和大家的出行方式帶來了不小的改變,可以說從2014年到現在,出台這兩個檔案時間會不會有點晚?為什麼選擇在這個時機推出這兩個檔案?發布會之前我看了這兩個檔案,發現無論是從網約車還是傳統的計程車,價格和數量的管控上都給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權,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許可權上,總體的檔案的設計是怎么考量的?
其實您提了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為什麼一年多快兩年的時間才出台這樣一個檔案,還有一個問題是在整個檔案的出台過程中,中央和地方究竟是什麼樣的考慮?應該這么說,之所以選擇這個時期來出台檔案,我們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出租汽車行業的服務和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個性化的出行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各種問題已經到了迫切需要解決的時候。因為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出租汽車行業經歷了快速發展的階段,在緩解出行難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積極作用,廣大出租汽車的經營者、駕駛員和管理人員為行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出租汽車也成為城市的一張名片,這些都應該給予充分的肯定。
但這個行業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了很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有的城市不同程度的存在著打車難的問題,行業服務質量不高,老百姓出行的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另外,一些地方行業不穩定的事件也不斷發生,所以這時候就迫切需要我們深化既有的出租汽車行業的改革,需要改進和提升它的服務。
第二,網約車發展已經比較充分,它的優點和問題已經充分顯現,對網約車如何規範管理也有了很多的認識和實踐的共識。2014年7月,專車,就是現在叫的網約車出現以來,中國市場自發形成的專車、快車等服務的新形式發展非常快。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最大的網約車市場,但是發展過程中既有積極的方面,改善了百姓乘車的體驗,改進了城市百姓的出行服務,但同樣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比如責任主體,就是誰來負擔承運人責任主體不明確,乘客安全和駕駛員權益得不到保證,個人信息安全泄漏風險比較高等等。
所以,不在國家層面上來明確網約車政策的方向,既不利於新興網約車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也不利於保護各方利益,特別是乘客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們按照國家對看得準的基於“網際網路+”和分享經濟的新業態,要量身定製監管模式,對潛在風險大的,要嚴格加強監管要求,為網約車量身定製了監管模式。所以,長期來看,這是有利於新興網約車的健康發展。這次在制定對新業態的發展過程中大家注意到,我們明確提出以人為本,鼓勵創新,趨利避害,管住底線,管住什麼底線,就是乘客的安全和市場的公平競爭。
第三,社會各方面都期待儘快來規範新業態,同時也希望傳統業態能夠實現轉型升級。一方面各地不時爆發新老業態的衝突事件,各地和行業都希望中央政府儘快明確管理政策和思路;另一方面乘客的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一些惡性安全服務不時曝光。前一段時間深圳等城市公布了網約車駕駛員的調查情況,從公布的情況來看,社會各界都希望政府能夠儘快出台一些規範平台、規範駕駛員、規範車輛的制度。
第四,兩個檔案經過了長時間的調研和充分論證,社會各方面已經有了相當的共識。剛才我在介紹這兩個檔案的過程中大家已經注意到,2014年7月,新型的網約車開始在中國城市中出現,之後新老業態發生了局部的衝突,所以在2015年初,我們成立了一個調研組,對新老業態都進行了全方位的調研,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聯合各個部門開始研究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規範發展網約車的政策,著手進行頂層設計,全面啟動了改革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先後去了21個不同類型的城市,因為各個城市計程車發展的情況不一樣,公交發展情況也不一樣,所以要找一些典型城市進行調研。同時我們也研究了西方已開發國家的經驗,所以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形成了這兩個檔案的徵求意見稿。
去年10月10日—11月9日,兩個檔案公開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也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每一條意見和建議,和相關部門一起進行逐一的評估、研究、完善。在今年3月14日“兩會”記者會上,楊傳堂部長又就相關政策檔案進行了解讀,進一步聽取大家的意見。在後來這一段時間裡,我們又進行了相關的第三方風險評估等等,經過一系列的程式以後,我們認為社會各界既希望它出台,各方面的意見又基本上達成共識,又能夠充分體現“網際網路+”行動的宗旨,所以我們本著更好的滿足人民民眾出行安全、出行方便的要求,在這個時候來選擇出台。
深化出租汽車改革,規範網約車的發展,各個方面的條件都已經成熟了,現在出台這個檔案是合適的。我們希望這兩個檔案的出台能夠使出租汽車這一張城市的名片重新亮起來,成為城市的一道風景線,讓老百姓個性化的出行能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方便,這是你所關注的為什麼這個時候出台。一般很多檔案公開徵求意見以後很快出台,一個月、最多兩個月出台,咱們這個檔案公開徵求意見後歷經了半年多的時間,整個檔案的起草近兩年時間,凝聚了社會的共識,也是作為一個新的業態,我們在進行借鑑國際國內經驗和教訓,不斷探索凝聚共識的過程。我們在這方面更多體現了鼓勵創新,更多體現了管住底線,規範發展。
您說的第二個問題,在這次制定檔案的過程中如何平衡好中央和城市人民政府之間的關係。大家都很清楚,出租汽車的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各個城市的規模、公交發展水平、擁堵情況等等千差萬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定位這個城市的出租汽車,如何考慮這個城市的出租汽車發展規模等等,需要由各個城市政府來進行確定。這次中央在制定這個檔案的過程中,我們更多是對大的方向給予了明確,比如出租汽車的定位,它是作為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一個部分,是作為公共運輸的補充,所以它是一個個性化的服務,整體上來說是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這是一個總的定位。這既是交通的需要,也是我們國家節能減排,實現綠色發展的需要。
另外,制度方面對傳統業態的巡遊車,我們堅持對經營權這個“牛鼻子”進行重要的改革,經營權要實現期限制、無償化,相應各個城市要根據情況逐步調整。
為什麼這么做,兩個原因:一是要使得巡遊車和網約車在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下進行競爭;二是要減輕乘客的負擔。因為經營權的有償使用會把有償費轉嫁到運價裡面,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是兩個業態公平競爭的需要,另外一個是城市政府更大的讓利於百姓,所以在這方面進行了明確的制度設計。
2014年7月以後,有些城市明確禁令網約車,有些城市是若即若離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面對一個新的業態,面對百姓個性化出行需求,特別是在一些城市,十多年出租汽車規模沒有增加的情況下,老百姓個性化出行沒有得到滿足。這時候我們希望一方面通過新型網約車來帶動巡遊車的服務轉型升級;另外,我們希望通過網約車的增量來更好地實現對公眾多樣化出行服務,更好的出租服務的體驗。具體到各個城市,規模怎么進行有效的動態調控,對出租汽車以及網約車價格上,比如,網約車,這次制度是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個別城市會覺得規模控制了,要設定一個最低價和最高價,也就是政府的指導價,交給了地方政府決定。另外,對多少年的車能夠從事網約車服務,什麼樣的車型能夠從事這樣的服務,都留給了各個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這次改革我們充分尊重了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的權利,同時又希望全國在事關改革方向上的一些重要問題上能夠比較明確。
我們看到網約車《暫行辦法》裡面對駕駛員的資質進行了相關規定,我們想問問,規定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能不能解決此前網約車駕駛員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問題?
網約車《暫行辦法》作出了有關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沒有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積分周期內沒有計滿12分記錄。三是無暴力犯罪記錄。這是三個基本的條件。
網約車作為一種交通服務的新業態,滿足了當前民眾對交通出行方便性、靈活性、自主性等個性化的需求,但是網約車在方便民眾出行的同時,客觀上也確實存在一些安全隱患。針對網約車靈活性高、管控難度大等特點,《暫行辦法》對網約車駕駛人設定了比較嚴格的準入條件,以最大限度維護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為公眾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主要有幾方面的考慮:
第一,出於提供安全駕駛服務的考慮。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的駕駛人,比較熟悉道路通行規則,對路面突發情況的應對處置能力比較強,可以提供安全的駕駛服務。連續三個積分周期內積滿12分的駕駛人顯示其交通違法行為多發、守法意識和規則意識差,不能保證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務,特別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的駕駛人,往往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後果,更不宜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二,出於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慮。今年以來,個別地方發生了網約車駕駛人對乘客搶劫、故意傷害的案件,考慮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員主觀惡性和現實危害性大,《暫行辦法》將無暴力犯罪記錄作為從事網約車行業的一道紅線。
第三,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的考慮。酒駕、醉駕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民眾深惡痛絕的違法犯罪行為,吸毒會導致駕駛人產生幻覺、判斷力降低甚至喪失,特別是吸毒成癮的駕駛員,毒癮隨時可能發作,交通肇事、傷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機率極高。
因此,對於有這些行為記錄的駕駛人,《暫行辦法》規定一律不得從事網約車服務。另外,《暫行辦法》還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定網約車駕駛人從業的其他條件。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詢機制,確保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被擋在網約車行業之外,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謝謝。
剛才您提到去年徵求意見階段徵求到了幾千條意見,也都逐一做了梳理,並向社會做了公布。這次正式發布的兩個檔案針對這些意見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對這次出租汽車行業的改革,社會關注度之高,是我們開始預料到、也沒有預料到的,因為它確實關係到我們每個人的出行。現在全國擁有出租汽車是139萬輛,每天運送1億多人次,所以出租汽車是一個很重要的民生行業。
去年10月10日—11月9日,兩個檔案公開徵求意見以後,社會各界十分關注,提出了很多建議和意見,徵求意見結束後,我們會同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意見進行了逐條分析梳理,大家可能說你們是不是真的逐條,我們講的是蒐集到5008份意見,整合起來是6000餘條意見,我們確實非常認真的把每條意見都由團隊進行了梳理,然後由相關部門進行研究。特別是就相關的意見和建議,落實到我們對檔案的修改上,這裡我簡單把一些主要的修改內容跟記者朋友們介紹一下。
因為這兩個檔案首先是對《指導意見》的修改,首先增加了改革的指導思想,10月10日的《指導意見》中體現了指導思想,但是沒有明確提出來。為了更好地讓社會各界能了解我們這次改革的出發點、落腳點,也就是指導思想和原則,我們進一步凝練了以堅持乘客為本,堅持改革創新,堅持統籌兼顧,堅持依法規範,堅持屬地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
在這次的指導思想中,我們藉助於“網際網路+”行動這樣一個契機,以增量來帶動存量的改革,使得傳統出租行業,也就是巡遊車實現轉型升級,同時使得網約車能規範發展。這是第一個修改。
第二個修改,我們調整了整體的框架結構,進一步理順了內容的層次和邏輯關係,突出了改革的重點,將改革任務梳理為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深化巡遊出租汽車改革、規範發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和私人小客人合乘以及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四個部分。其中,深化巡遊出租汽車改革分為改革經營權制度、健全利益分配製度、理順價格形成機制、推動行業轉型升級。
對網約車管理方面,一方面是鼓勵網約車的發展,另一方面是規範網約車的行為。在整個內容上進行了進一步最佳化和調整,使整個關係更加明確,特別是私人小客車的合乘,有媒體朋友覺得它和網約車是什麼關係,怎么在這裡進行規範。因為現在絕大部分網約車平台都兼有專車、快車、合乘(順風車)和巡遊出租汽車多種業務,在這個過程中,尤其是專車和快車,和合乘(順風車)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所以在《指導意見》中進行了明確。
第三個修改,體現了出租汽車管理的地方事權,堅持屬地管理,在制度設計上給地方發揮主動性留有了足夠的空間和餘地,體現了因地制宜和因城施策,就是我剛才回答的第二個問題。
《暫行辦法》進行的修改是比較多的,主要體現在這樣一些方面: 一是關於網約車車輛登記性質問題。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既體現出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出新業態的特徵。
二是關於網約車車輛報廢標準的問題。建立了新的按里程報廢的標準,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沒有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因為大家知道,對傳統的出租汽車,八年是強制報廢的,我們考慮到網約車接單,不像巡遊車一直在路上跑,跑的量不會很大,也尊重公眾的意見,所以八年以後沒有達到60萬公里的,可以轉成社會車輛進行使用,當然那個環境下也需要經過安全和環保檢測,合格才可以。
三是關於勞動契約的問題。我們在《管理暫行辦法》里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應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來是明確要簽訂勞動契約,根據網約車的特殊情況,有一些是兼職的、靈活用工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更多採用了靈活用工的處理方法。
四是關於最佳化了許可程式。對平台公司經營許可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也就是說,我們對線上和線下兩個部分分別進行工作,線上的部分,因為網約車的特點,一點接入全網服務,平台公司在他的註冊地省級出租汽車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當然審核的過程中需要和網信、工信、公安、人民銀行等共同組織,對線上能力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全國其他地方都可以用這個。然後到屬地進行許可,主要是對線下部分,為什麼要對線下部分進行許可?因為出租汽車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服務於一個區域,區域性經營的特徵,出現一些經營性的服務糾紛時,必須屬地要有實體的存在,所以相應的對車輛、駕駛員、屬地的能力要進行審查,這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乘客的利益。同時,這次改革過程中又方便了網約車平台企業的申請。
五是關於信息安全的保護。信息安全日益成為人民民眾關心的重點問題,《暫行辦法》為加強網約車服務涉及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規定乘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信息採集目的、方式和範圍的知情權。二,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所採集信息的使用,必須符合其服務的目的,不得超範圍使用。三,除國家機關依法調用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相關信息,不得泄露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採集個人相關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必須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得流向國外。
在修改的過程中,我們還對網約車的標識,對促銷獎勵方案提前公告,對租價、價格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有寬的,也有嚴的,原則就是更加適應於網約車新業態的發展,更加體現鼓勵創新,更加體現以乘客為本,管住底線。
根據您剛才的介紹,是否可以理解為我們對網約車的管理就是按照計程車的管理方式來進行?這樣管的話還能不能發揮出網約車的特點和優勢來?
我們現在形式上好像是按照計程車來管理的,其實不是這樣,因為我們任何一項改革都需要依法推進,根據網約車服務的特性,它是屬於出租汽車服務,所以就需要按照國務院的412號令進行規範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是按照出租汽車管理的有關規則來進行管理,同時更多的考慮網約車的特點。這兩個檔案的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我們最大限度地適應網約車新業態的特點,創新制度設計,量身定製許可的條件,簡化許可的程式,以支持新業態規範發展。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們合理地放寬了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條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車輛,以適應平台公司輕資產運行的特點,這是一個最大的特點。因為大家知道,出租汽車公司沒有哪個公司沒有車輛的,網約車平台可以。
第二,我們最佳化了平台公司經營許可的程式,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對線上服務能力由註冊地省級相關部門一次認定,全國有效。剛才我介紹出租汽車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按道理線上線下都應該由各個城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核,但是我們結合它的特點,線上的一次認定,全國有效,這給予了極大的方便。
第三,我們嚴格駕駛員準入條件。剛才劉釗局長對駕駛員有關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因為這個行業在實際運行的兩年時間裡,大家已經多多少少看到了一些,如果我們事先沒有對安全管理上的底線要求,可能就會出現比較多安全上的問題,所以對駕駛員有相應的條件。
第四,網約車車輛管理。過去的出租汽車八年就要報廢,現在根據網約車的特點,我們考慮到服務的時間等問題,所以八年如果到了60萬當然要報廢,如果沒有到60萬,八年後可以轉成其他的社會車輛的用途,所以這也是新的制度設計。
第五,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和協定,就是靈活的用工制度。
第六,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除了以上這些監管創新以外,我們在管理辦法中也給地方留足了政策空間,我們也希望各地在政策落地的過程中發揮智慧,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創新,促進網約車健康規範發展。
第二個檔案說是《暫行辦法》,為什麼要暫行的?
國際上對網約車有很多沒有形成定論和一致性的意見,可以這么說,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城市,對網約車是實行禁止的管理方式,德國、法國、西班牙、日本、新加坡等等,他們都是禁止發展。即使是美國,網約車的發源地是美國,在不同的州也實施不同的管理策略,所以也在不斷探索它的定位、勞動關係、價格管理等等,這些方面都處於探索過程中。所以我們這次考慮到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在認識上可能還需要一個過程,當然這個過程我剛才已經介紹,我們已經經過了兩年時間,應該說網約車的優點和問題也基本暴露,但是沒有完全暴露。現在我們還有不少平台依然在高額補貼,高額補貼的情況下,這種市場的需求其實是虛高的,並不是實際的,很多的情況還沒有完全顯現。另外,這段時間因為惡劣天氣,平台企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的加價,有2倍的、有3倍的、3.9倍的,大家可能都有體會。社會上很多的人希望對網約車放開市場,就讓它進行市場調節,但如何管住底線,更好地保護乘客、駕駛員的利益,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乘客和駕駛員往往是弱勢群體,當然,我們也要依法保護規範以後的平台的合法權益。因為有一些情況、有一些問題還沒有完全顯現出來,我想現實階段我們用暫行可能更為合適,以便我們在實施過程中進一步跟蹤、完善這個辦法,使得辦法更切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謝謝。
之前社會上對於傳統出租汽車行業的份子錢一直是比較多的批評,很多呼籲份子錢應該降低。新型的網約車,其實對傳統的出租汽車都有著非常大的衝擊,有一些說法認為,傳統出租汽車可能被網約車替代,不知道怎么看待這樣的說法?未來對於傳統出租行業如何發展?我們的改革措施能不能讓這些份子錢切實降下來?
巡遊車是上世紀90年代以後快速發展的,當然90年代以前也有,只不過量特別小。我記得我剛到北京工作時,那時堅決不敢打車,我剛開始上班一個月,88年82塊錢,基本上1/4多就得交了這趟計程車的費用。90年代到現在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也積累了不少的問題,其中就包括您提到的份子錢,就是勞資關係,勞動定額的一些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就有一種聲音說,傳統出租汽車要被淘汰掉,其實應該這么講,對巡遊車和網約車,各有其特點,他們將來會不會誰被誰淘汰,尤其是現在,好像巡遊車應該被淘汰,主要還是取決於乘客和市場。大家很清楚,巡遊車最大的特點是很公平,不管會不會用手機,老年人、年輕人,大家都能夠公平的用,現在一些老同志,如果僅僅有網約車對他來說可能就是不方便。
根據專家的研究,在出租需求比較集中的區域,巡遊車可能運行起來更加節約。巡遊車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所以本身就實現了平峰、高峰的內部交叉補貼,所以價格是公開透明的,不會像網約車碰到惡劣天氣時動態加價的問題。
這兩種車各有千秋。這次對傳統巡遊車,我們明確堅持要對其進行改革,一個是經營權的制度,為什麼要進行經營權制度改革我已經說了,要把它變成有期限、無償,剛才我說了兩點。另外一個是要健全利益分配製度,我們要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就是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額的制度,而是根據運營的情況,駕駛員和企業合理承擔風險,共同承擔風險,合理分配利益。如果依然用承包的方式,鼓勵用行業協會和工會共同協商的方式來確定合理的承包金,實行動態的調整,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第三個是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因為傳統的出租汽車運價是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科學的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的調整機制,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再一個是推進傳統出租汽車行業的轉型升級,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拓展服務功能,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現組織化的管理,鼓勵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承諾,提高服務的品質。
所以,網約車和巡遊車誰代替誰,現在還沒有定論。我相信各有所長,更多是兩種業態相互促進,由市場、乘客來做最後的選擇。謝謝。
看這兩個檔案的規定,網約車的性質是歸於計程車的,這是否與發展共享經濟、分享經濟是相矛盾的?
網約車確實具有“網際網路+”的非常明顯的特徵,對網約車的發展,我們更多採用鼓勵的方式。這次改革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改革的總體決策部署,充分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充分適應“網際網路+”和分享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可以把這五大發展理念在這裡一一和記者朋友分享一下我的理解:
一是體現了創新。我們對網約車沒有“一禁了之”,而是出台了全球在國家層面上第一個網約車的監管法規,通過量身定製監管模式,給予其合法的身份,支持其規範發展。我們這次也是第一次在國家層面上對私人小客車的合乘進行了界定,這對於真正體現分享經濟的出行方式,明確鼓勵支持,為在全國發展合乘服務提供了政策基礎。我剛才說了,對城市交通來說,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對私人小汽車的發展來說,對特大城市、大城市,我們都希望要引導合理使用,或者是儘可能減少私人小客車出行。但如果確需出行的時候,怎么進一步提高使用效率,既節能又環保,又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所以這次體現了一個創新。
二是體現了協調。通過“網際網路+”出租汽車,給予了網約車合法的身份,促進網約車規範健康發展。同時通過“出租汽車+網際網路”來推動傳統出租汽車行業的轉型升級,改善和提升傳統出租汽車的供給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最終實現這兩種業態的協調融合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協調了城市“出行難”和“打車難”統籌解決的思路,同時協調了新老業態的公平競爭,協調了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利益關係。
三是體現了綠色。因為我們明確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將出租汽車放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綜合考慮,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環境污染,構建宜居的城市,而不是把更多私家車都吸引出來做營運,在這方面進一步體現了綠色。
四是體現了開放。大家可以看到,這次在制定製度的時候,堅持了開放立法、開門立法,先後赴21個不同類型的城市進行調研,研究了美國、日本等很多國家和我們國家香港、台灣地區出租汽車的法律法規,召開了百餘次不同範圍、不同層面的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聽取意見,反覆論證以後才形成了這兩個檔案,而且兩個檔案給各個城市人民政府留夠了充足的政策空間,地方也可以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五是體現了共享。改革堅持以乘客滿意為導向,通過推動深化傳統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規範發展網約車,構建多樣化的服務體系,提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民眾共享改革的成果,有更多實實在在的獲得感。這次改革我們根本的目的是人民民眾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方便不方便,這是我們評價的標準。
我相信,這次制度的設計,在社會各界,包括新聞界朋友們的共同努力下,落地以後會使得出租汽車重新成為城市的一張名片,使得老百姓的出行會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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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分5章15條,從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深化巡遊車改革、規範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
《指導意見》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抓住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的有利時機,按照“乘客為本、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範、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推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
《指導意見》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車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是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科學確定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二是深化巡遊車改革。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現有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逐步過渡。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降低過高的承包費和抵押金。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鼓勵巡遊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實現轉型升級。
三是規範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給予網約車合法地位,支持網約車平台公司不斷創新規範發展。明確平台公司應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具備的營運條件和需規範的經營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鼓勵並規範其發展。
四是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完善服務設施,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制定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創新監管方式,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強化全過程監管。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建立改革領導機制,推動落實各項任務。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獲準經營

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其中,線上服務能力由企業註冊地省級相關部門一次認定,全國有效。首汽約車平台以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義在北京市完成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不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神州專車平台以神州優車(福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義在福建省完成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包括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曹操專車平台以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在浙江省完成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包括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滴滴出行平台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在天津市完成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不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
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同時符合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有關要求的公司,即可獲得當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據統計,截至3月15日,神州專車在福州、廈門、寧波、蘇州、無錫、泉州、杭州、瀋陽等8個城市獲得經營許可;首汽約車在北京、杭州、寧波、常州、福州、瀋陽、蘇州等7個城市獲得經營許可;曹操專車在杭州、寧波等2個城市獲得經營許可;滴滴出行在天津、成都等2個城市獲得經營許可。
提供合規的網約車服務,不僅網約車平台公司需要獲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在網約車平台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也都要取得相應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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