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對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
(徵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對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乘定義及車輛要求
1、合乘定義。合乘出行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駕駛員的車輛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車輛要求。一是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二是七座以下非營業性小客車;三是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車輛所有人為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小客車不得提供合乘出行;四是車輛通過本市環保檢測和公安部門的車輛安全檢測;五是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二、合乘行為要求
1、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三是自註冊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四是應在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平台進行註冊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2、合乘成本分攤。合乘出行可分攤總成本僅限於當次合乘出行車輛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發生的高速公路、橋隧通行費,除此之外駕駛員不得收取時間計費及其他任何費用。燃料等成本應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計費。
3、合乘行為規範。一是每輛車每天不得超過兩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線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里的範圍內,或者合乘者的起訖點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與合乘者按照人數平均分攤相關成本;四是應保持合乘車輛性能及技術狀況良好,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4、合乘出行責任。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不屬於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駕駛員合乘出行的過程中,如遇交通執法機構市場執法檢查的,應積極予以配合,執法人員應檢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關規定。
三、平台行為規範
1、機構備案制度。在本市從事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平台機構應在提供信息服務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一是平台註冊地在本市的實體機構營業執照及法人、經營地址等相關信息;二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是擬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合乘運營模式、駕駛員和合乘者客戶端發布及操作方式說明;四是車輛、駕駛員管理,合乘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務平台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台。
2、加強註冊管理。合乘車輛、駕駛員、合乘者必須在平台註冊後,方能進行合乘出行。註冊內容應包括:一是合乘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車輛信息;二是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三是合乘者相關信息。
平台機構應對申請註冊的駕駛員和車輛按照本意見中有關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予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予以註冊提供合乘信息服務,註冊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註冊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有關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平台機構應及時註銷其註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3、軟體功能設定。平台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體應獨立設定,不應與巡遊出租汽車打車軟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軟體合併,合乘軟體除具備合乘信息發布功能以外,所設定的相關功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提供線上合乘出行協定,明確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合乘者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具備線上籤訂協定後方可提供當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是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客戶端預先發布的合乘出行信息,應包括駕駛員身份、車輛型號及號牌、起訖點具體地址、出發時間和合乘線路等相關信息,並提供合乘者客戶端查詢;
三是不得設定駕駛員客戶端在未簽訂合乘協定、達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預先查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是合乘者客戶端僅能查詢出發地半徑1公里以內的駕駛員合乘出行信息;
五是合乘軟體應具備按照單次合乘線路測算燃料等成本費用並預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等成本費用可根據駕駛員註冊的車輛型號,按照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和合乘線路里程等參數予以自動測算;
六是具備當次合乘成本分攤第三方支付功能;
七是具備符合上述駕駛員行為規範中合乘次數、成本費用分攤等限定功能,並可實時提供交通執法機構查詢。
4、報送信息數據。平台機構應將註冊駕駛員和車輛等信息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信息及合乘數據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台,合乘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單次合乘行為出發、到達時間及地點,合乘行駛線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攤成本費用金額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監管
1、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負責制訂平台和駕駛員、車輛備案的具體流程事項,負責對已備案平台機構的日常監管,督促已備案平台按照規範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務。市運管處負責對平台機構報備的駕駛員及車輛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車輛,責成平台機構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在平台系統中予以註銷。
市運管處監督平台機構按照有關要求受理市民熱線的有關合乘投訴,對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問題應責成平台機構予以整改,涉嫌違法行為的移交交通執法機構立案查處。
2、市場執法。本市交通執法機構在市場執法檢查中應按有關規定認定合乘出行行為,對不符合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非營業性車輛,應當按照《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駕駛員及相關平台機構依法予以查處,並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
3、信用管理。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合乘平台機構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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