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5月31日發布,自1988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8年05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5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規規章制定與發布
一、從現在起,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令;經國務院批准、部門(含部、委、行、署、直屬機構、國家局)發布行政法規,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發布令。
二、發布行政法規的令,包括發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三、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公開發布的行政法規,由新華社發稿,《國務院公報》、《人民日報》應當全文刊載,國務院不另行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都應遵照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存檔備查。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