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01月01日發布,自1999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9年01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預算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落實,保持穩定,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
(財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財政周轉金是指由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周轉使用的財政資金。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工作的統一部署,現對財政周轉金整頓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頓財政周轉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要求,把整頓財政周轉金和健全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結合起來,妥善做好有關善後工作,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整頓財政周轉金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整頓,所有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
2、徹底清理,整頓工作不搞變通,不留尾巴;
3、加強監管,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4、穩步實施,減輕對社會和經濟的負面影響。
二、整頓財政周轉金的主要內容
(一)從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周轉金一律只收不貸。
(二)財政周轉金只收不貸後,各級財政部門對已到期的周轉金借款要積極清收。對形成呆帳的借款,要根據《財政周轉金呆帳處理規定》(財預字[1998]86號)妥善處理。
(三)回收的財政周轉金一律由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使用,重點用於彌補歷年財政赤字、解決財政掛賬、增補預算周轉金、安排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以及扶貧、教育等方面。
三、整頓財政周轉金的方法與步驟
整頓財政周轉金,採取內部自我整頓與外部檢查督促相結合的辦法,全部工作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具體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98年12月1日起,各級財政部門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財政周轉金只收不貸的主要工作(中央財政從1998年1月1日起已經實行只收不貸)。具體包括:停止發放新的借款;清理賬目;回收到期借款;對部分“保留債權、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實債權債務關係;按有關規定處理呆賬;安置有關下崗分流人員等。
第二階段:從1999年12月1日起,各級財政部門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徹底解決第一階段整頓工作的遺留問題。具體包括:繼續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周轉金借款;對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難度較大的借款進行轉投資或核銷處理等,徹底解決財政周轉金的有關遺留問題。2000年年底以前,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結束。
四、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要求
(一)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由財政部負責,統一組織實施。財政部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在財政部的具體組織、指導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頓任務。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的檢查、督促和指導,避免出現工作死角和薄弱環節。清理整頓結束後,財政部要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告國務院。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撤併和債務清償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並部門摸清情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於方案下發後一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要按照分類指導,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同時密切注視清理整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審慎地加以解決,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對在清理整頓過程中發現和暴露的違反違紀行為,要徹底清理,依法從嚴懲處,並追究有負責人的責任。
(三)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輕整頓工作對經濟成長、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為緩解財政周轉金用款單位的壓力,對符合商業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在財政按期回收周轉金的同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對銀行無法扶持、財政周轉金又難以回收的企業,在整頓期間財政部門可暫時保留債權,逐步回收周轉金借款。對過去財政周轉金長期支持並確屬政府職能範圍的項目,財政部門可採取政策補貼、財政貼息等方式繼續給予支持。總之,各級財政部門要妥善解決整頓財政周轉金後地方財政政策性引導方式問題,充分發揮財政對社會經濟的巨觀調控作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整頓財政周轉金工作的監督。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避免財政周轉金的流失。對有償還能力而故意不還的,要通過法律程式進行處理。對藉機侵吞國有資產、或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妥善解決財政周轉金專職管理人員的分流安置問題。
五、財政部門以外政府其他部門周轉金的整頓
在整頓財政周轉金的同時,對財政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門設定的周轉金也要進行清理整頓。從1998年12月1日起,除國務院明文規定可以有償使用的基金、周轉金外,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直接或間接設定和發放財政周轉金,也不得將財政拔款改作有償使用。對於已經設定並發放的周轉金,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本方案進行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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