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都對安全培訓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2012年8月20日,溫家寶總理在聽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的工作匯報後強調:當前安全生產要重點抓好三件事,安全生產制度的建設、安全生產技術的創新和安全生產培訓。這三件事要牢牢抓住。張德江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多次對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
  • 發文單位:國務院安委會
  • 發文時間:2012年11月21日,
  • 實行時間:2012年11月21日
檔案簡介,出台背景,主要內容,突出特點,重大意義,全文內容,

檔案簡介

國務院安委會印發了《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

出台背景

近年來,特別是“十一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通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訓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法規、標準和制度不斷完善,管理體制基本理順,考核體系初步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基本形成,基地、教材、師資等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十一五”以來,全國年均培訓2000萬人次左右,《安全生產法》等20餘部法規對安全培訓作出規定,總局出台了4部部門規章、42個規範性檔案、104個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實施了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從業人員準入、培訓機構準入、教考分離、經費保障、責任追究7項法律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建成各級安全培訓機構4051家,有專職教師2.1萬人。但是,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安全培訓工作還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現在: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企業責任不夠落實,培訓針對性不夠強,培訓基礎相對薄弱,處罰和問責少,沒有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是生產力中最具有決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躍因素,代表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要充分發揮人的作用就必須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在這個意義上講,搞好安全培訓就是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從另一個角度說,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包含對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包含對生命安全的要求。建成小康社會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必須致力於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安全培訓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的“三件大事”之一,即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礎工作。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9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7個調研組,赴各地開展了安全培訓工作專題調研,專題研究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對策措施。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部分直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一級安全培訓機構意見,並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決定》的送審稿,提交國務院安委會研究決定後下發。

主要內容

《決定》共分為7個部分、27條,架構嚴謹、內容豐富、規定具體、措施有力。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樹立”、“兩個堅持”、“三個細化”、“五個落實”。具體來說就是,樹立一個工作意識,即“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堅持兩個工作理念,即依法培訓、按需施教;完善細化三個責任體系,即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落實五項法律制度,即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準入制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師傅帶徒弟制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

突出特點

《決定》是國務院安委會第一次以“決定”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其強制性、指令性和約束性很強。主要有六個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細化和完善了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體系。二是首次明確歸納了安全培訓工作的五項法律制度。三是更加注重新技術、新手段在安全培訓領域的套用。四是更加注重實際操作培訓和現場安全培訓。五是在安全培訓責任追究方面更加嚴格。六是拓寬了安全培訓投入的資金渠道。
《決定》內容豐富,特色鮮明,集中概括為“三個統一”,即:巨觀與微觀的統一,繼承與創新的統一,治標與治本的統一。《決定》立意高遠,邏輯嚴密,既有總體思路和要求,又有安全培訓責任落實、制度建設、基礎建設、質量控制、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決定》既重申和延續了以往法規檔案中有關安全培訓的規定,又針對安全培訓工作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實施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準入、建立安全培訓網路學習平台等一系列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的對策舉措。《決定》既重視解決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等突出矛盾,又注重解決制約安全培訓工作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突出強調了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共享安全培訓優質資源、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嚴格教考分離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重大意義

《決定》是國務院安委會第一次以“決定”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也是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這對於推動全黨全社會進一步凝聚安全發展共識,形成安全發展合力,從根本上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培訓工作作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三件大事之一,任務更加艱巨和繁重。
這次出台的《決定》,可以說是在系統總結以往安全培訓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範及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國務院23號、40號檔案在安全培訓工作方面的規定和要求進行了深化和細化,同時吸收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十二五”規劃》的重要內容,並抓住當前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大好機遇,在更高的層次上進行提升和升華。可以說,《決定》的出台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也是繼承創新的過程,更是一次千載難逢的重大機遇。《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現階段安全培訓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提出了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決定》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篇貫穿著“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執政理念,貫穿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對於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實施“人才強安”戰略,開創安全培訓工作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指導“十二五”及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全國安全培訓工作的綱領性檔案。

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提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效能,防止和減少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力度不斷加大,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能力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投入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執法偏輕偏軟等問題,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壓力。實踐表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的重要途徑;是防止“三違”行為,不斷降低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
(二)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嚴格安全培訓監察執法和責任追究,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範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常化,努力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切實減少“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二、全面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責任
(四)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充足人員,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健全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要確保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訓。境內投資主體要指導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單位要與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責任。
(五)切實履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安全培訓法規制度,統一培訓大綱、考試標準,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件發放和複審工作,避免多頭管理、重複發證;要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依法嚴懲不培訓就上崗和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行為;要組織培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將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領導幹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的重要內容。要減少對培訓班的直接參與,由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監督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施教主體,擔負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培訓大綱培訓,嚴格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收費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準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礦山井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要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要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核。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延期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時,有關主管部門要審核企業安全培訓情況。
(八)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新任用或者招錄“三項崗位”人員,要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後上崗。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並經註冊的,可以直接申領礦山、危險物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領域“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登記普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範圍修訂機制。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築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企業調整職工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新職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定;組織講師團,開展培訓下基層進企業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於“傳、幫、帶”,沒有發生過“三違”行為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定,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要在明確分工後半年內參加專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上崗;新上崗人員要在上崗一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的,要參加延期換證繼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報考註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學位。
四、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十二)完善安全培訓大綱和教材。有關主管部門要定期制定、修訂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發展需要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不斷規範安全培訓內容。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及培訓機構編寫針對性、實效性強的實用教材。要分行業組織編寫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讀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庫和製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強安全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專職教師考核合格後上崗制度,保證專職教師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積極組織教師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培訓,定期開展教師講課大賽,建立安全培訓師資庫。企業要建立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選聘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十四)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建設。要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安全培訓機構建設,控制數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業和欠發達地區建立安全培訓機構,重點建設一批具有仿真、體感、實操特色的示範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機構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範圍,接受社會監督。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工會培訓機構等開展安全培訓。
(十五)加強遠程安全培訓。開發國家安全培訓網和有關行業網路學習平台,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訓視頻課程徵集、遴選、審核制度,建設課程“超市”,推行自主選學。實行網路培訓學時學分制,將學時和學分結果與繼續教育、再培訓掛鈎,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評先評優掛鈎。利用視頻、電視、手機等拓展遠程培訓形式。
(十六)加強安全培訓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制安全培訓信息管理數據標準。開發安全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健全“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持證情況和考試題庫、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培訓教師等資料庫,實現全國安全培訓數據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十七)強化實際操作培訓。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實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建立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實訓制度。推動科研和裝備製造企業在安全培訓場所展示新裝備新技術。提高3D、4D、虛擬現實等技術在安全培訓中的套用,組織開發特種作業各工種仿真實訓系統。
(十八)強化現場安全培訓。高危企業要嚴格班前安全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講述崗位安全生產與應急救援知識、安全隱患和注意事項等,使班前安全培訓成為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要大力推廣“手指口述”等安全確認法,幫助員工通過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確保按規程作業。要加強班組長培訓,提高班組長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和現場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分行業建立“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上網發布,逐步實現優質培訓資源社會共享。將示範課程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建立示範課程跟蹤評價制度,定期評選優質課程,給予榮譽稱號或者適當資助。
(二十)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建立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培訓計畫備案、教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等制度,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向全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安全培訓機構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訓考試體系。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培訓考試制度,加強考試機構建設,嚴格教考分離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資格考試題庫,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題庫套用機制。建立網路考試平台,加快計算機考試點建設,開發實際操作模擬考試系統。加強考試監督,嚴格考試紀律,依法嚴肅處理考試違紀行為。有關主管部門要統一本行業領域一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式樣,規範考試發證管理。
六、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安全培訓納入年度執法計畫,作為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範安全培訓執法程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管理,深入開展專項治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健康發展。企業要建立安全培訓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違”行為處罰力度。
(二十三)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後再上崗,並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訓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訓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做到定性與定量、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要納入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內容。每年通報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
七、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把安全培訓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各企業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各級安委會要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培訓突出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牽頭抓總,當好參謀,創新實踐,整合資源,示範引領。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安全培訓調查研究。要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六)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建立以企業投入為主、社會資金積極資助的安全培訓投入機制。要將政府應當承擔的安全培訓經費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企業要在職工培訓經費和安全費用中足額列支安全培訓經費,實施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時要專門安排安全培訓資金。研究探索由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機構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事故預防與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七)充分運用典型和媒體推動安全培訓工作。要總結推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安全培訓監管力度、企業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培訓機構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推動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訓問題企業和問題培訓機構名單。要廣泛宣傳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安全素質,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各省級安委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本決定製定實施意見,並及時將實施意見和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委會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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