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

2012年4月6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法〔2012〕4號印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該《制度》共24條,自2012年4月6日起施行。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005年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及備案制度》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號:川食藥監法〔2012〕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4月6日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6日
通知,制度,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

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的通知
川食藥監法〔2012〕4號
局機關各處(室、隊):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確保省局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符合省政府規章規定,根據2010年5月20日修訂並公布的《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我局對2005年7月制定的《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及備案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制度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保證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省局依據法定許可權,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義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第三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體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政策,符合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國家法制統一;
(二) 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
(三) 職權與責任相一致;
(四) 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 精簡、統一、效能、公開。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公告”、“通知”、“通告”、“意見”等名稱。
規範性檔案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牴觸。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範性檔案,工作完成自動失效。
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後發布。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規範性檔案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九條 省局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處(室、隊)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處(室、隊)職權的,應當由兩個以上處(室、隊)聯合起草,可以確定由一個處(室、隊)為主。
第十條 處(室、隊)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及專家、學者的意見。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的,起草處(室、隊)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處(室、隊)起草規範性檔案,收集意見並研究處理後,應當提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在提交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查的函(附屬檔案1);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合法性論證、主要內容、有效期等)(附屬檔案2);
(四)徵求意見情況(附屬檔案3)。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在收到報請審查的函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附屬檔案4)。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處(室、隊)在收到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後,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省局辦公會討論通過。
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由省局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但事後應當及時向省局辦公會報告。
第十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處(室、隊)在收到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當將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提交省局辦公會討論。
處(室、隊)在向省局辦公會匯報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向參與討論的每位人員提供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說明和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各一份。
第十八條 對省局辦公會討論規範性檔案的過程,起草處(室、隊)應當製作《辦公會規範性檔案討論記錄》(附屬檔案5)。
第十九條 省局辦公室在審核起草處(室、隊)具備《辦公會規範性檔案討論記錄》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情況下,才能對規範性檔案予以印發。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起草處(室、隊)應當在局辦公室印發規範性檔案後3個工作日內,提交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各一式6份(含電子文檔),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報送政策法規處。
政策法規處在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號)規定,將規範性檔案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對省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建立登記台賬,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一式2份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6日起施行。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省局2005年制定的《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及備案制度》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報請審查的函
政策法規處:
根據監管需要,我處擬定了檔案名稱稱,於年月日公開上網徵求意見。在對收集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後,根據省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報請你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附:1、規範性檔案草案
2、起草說明
3、徵求意見情況

附屬檔案2

xxx起草說明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檔案的合法性論證
五、檔案的主要內容
六、檔案的有效期

附屬檔案3

徵求意見情況
一、意見徵求時間
二、意見徵求方式
三、收集的意見
四、對意見的研究處理

附屬檔案4

《xxx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規範性檔案名稱稱 :
起草單位:
提交時間:
審查意見:
承辦人:
審核人:
年月日

附屬檔案5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會規範性檔案討論記錄
一、會議時間
二、會議地點
三、參加人員
四、主持人
討論內容:
參加人員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