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和社會實踐促進會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和社會實踐促進會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 CXSJ)成立於2012年4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成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和社會實踐促進會
  • 批准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 類型: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2012年4月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 CXSJ)成立於2012年4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成都。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是為回響中央教思政(2012)1號檔案(教育部,共青團中央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實踐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見)在四川省開展大學生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工作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他是連結高校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為大學生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全方位服務。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CXSJ)由教育廳,團省委,省科協,博覽局及經貿為發起組成。

主要職責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以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大學生利益、科技創新實踐為己任,反映大學生科技創新願望與要求、為高校大學生和企業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以政策研究、信息服務、創新實踐交流、志願者服務等為主要職能,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搭建平台等方面的作用,以促進高校實踐育人健康快速發展。

組織機構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實行理事會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3個部門;現有1600餘家會員單位。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
第二條 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是由四川省高校及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在四川省依法登記成立的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服務機構,是企事業和高校大學生的就業創業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高校通過就業事業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幫助高校大學生提高就業能力,成功創業。本協會嚴格遵守四項基本原則、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切實幫助每一位同學,使他們在校期間能更多的理論加社會實踐,了解就業信息,從而提高高校學子所學專業對口就業,和一些成功人士的創業經歷、經驗,幫助畢業生順利就業和成功創業公益性平台。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四川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建立企事業資料庫。
(二)建立大學生人才資料庫。
(三)進行大學生社會實踐服務。
(四)進行大學生科技創新與就業指導。
(五)舉辦就業繼續教育和相關業務培訓。
(六)依法出版高校就業創業刊物。 
(七)開展四川高校就業創業交流,活躍就業創業多元化,促進就業創業發展成果展;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舉薦、表彰和獎勵優先就業創業人才及成果;
(十)反映企事業人才需求和高校人才就業意見和要求,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
(十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引導和規範高校人才的運行和發展;
(十二)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高校大學生和企事業單位。遵照《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章程》發展協會會員,印發統一的會員證書。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必須是高校大學生和有需求企事業單位;
(四)熱心支持本會建設和學科發展,並具有相應檔案資料。
(五)企事業單位應與本會宗旨、業務範圍相關,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規模數量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二)與本會宗旨、業務範圍相關的單位可向大會申請團體入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主動宣傳就業創業知識,解決就業通道。
(七)團體會員應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高校就業創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授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延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四川省青年科技創新與社會實踐促進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係;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如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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