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2014年4月23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委辦〔2014〕7號印發《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附則12章71條,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委辦〔2014〕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3日
基本信息,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第四章 公務接待,第五章 公務用車,第六章 會議活動,第七章 辦公用房,第八章 資源節約,第九章 宣傳教育,第十章 監督檢查,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第十二章 附 則,解讀,

基本信息

2014年4月30日,《四川日報》第4版公布《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實施細則

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2014年4月23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川委辦〔2014〕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我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央駐川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統籌協調省直有關部門承辦具體事務。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黨政機關經費預算管理並對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督。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政府會計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嚴格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財務規則,規範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機關運行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資產配置預算標準以及相關規定,科學、完整編制採購預算,確保應編盡編,切實提高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質量,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嚴格執行政府採購預算,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不得以供應商產品獨一無二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作為實質性回響內容,不得通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設定排斥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不得照搬照抄個別供應商產品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專家論證和審批程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不得將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通用採購項目委託社會代理機構實施。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對重大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採購項目,應當組織相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參與驗收,並積極支持對政府採購履約驗收進行的社會監督。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完善政府集中採購運行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按照國家總體規劃和部署,建立與全國互聯互通的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實現政府採購業務的全流程、全電子化操作。避免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行為。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嚴格先審批、後出差的報批程式。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嚴格按標準報銷差旅費用。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回本單位按規定報銷。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堅持因事定人原則,嚴控因公出訪總量和因公出訪經費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實行因公出國(境)任務與經費預算安排的聯動審核控制機制,結合經費預算總控制數核定各單位年度因公出國人員控制數。組織、外專等部門組織的培訓項目納入各單位年度因公出國人員控制數。嚴格控制出國培訓和跨地區跨部門團組規模,不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出訪次數、出訪國家、在外天數、出訪團組人數等限量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省外事僑務辦會同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對全省範圍內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進行嚴肅查處,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派員單位嚴格按財政部標準審核因公出國、赴港澳團組。對超標準預算安排境外交通、食宿費用的團組不予審批。對外贈送和收受禮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出訪期間,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建立規範的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統籌管理制度。對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和超出因公出國(境)經費標準的出訪團組,一律不予審批。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和報銷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並按規定公開。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經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審簽後,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接待清單應當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明細。
第二十二條 外賓接待工作嚴格按照服務外交外事、友好對等、服務地方開放、務實節儉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事前預算、事後決算管理,從嚴從緊控制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投資促進、公務接待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鋪張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嚴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加強工作指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所有類型和用途車輛全部納入車輛編制,不同類型車輛不得混用編制,嚴格按照車輛編制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
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核定。市(州)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分別由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在省上下達的編制數核心定。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各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核定和增減情況、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情況(配備更新車輛的品牌型號、排氣量、車價、車牌號、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座位數、購置時間、註冊登記時間、車身顏色等),分別於每年6月底、12月底通過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台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使用狀況,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計畫統籌安排購車預算。
黨政機關購置公務用車,分別由省、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編制及購車資金來源、擬購車輛標準等情況,出具同意購置或者更新的批文,同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機構依據批文辦理資金支付和車輛採購。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國產自主品牌汽車和新能源汽車。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排氣量、價格等標準,不得購置豪華汽車。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配備越野車的,應當從嚴控制和審批。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嚴禁對公務用車在原出廠標準配置基礎上進行豪華裝飾。
第二十八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認真落實公務用車統一調度、回單位停放和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推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腳踏車核算、使用公示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加快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建立公務用車資產台賬。未按規定程式報經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調撥、處置車輛或者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管理機制,明確公務用車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細化工作責任。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公務用車編制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財政部門負責購車資金的預算、使用管理;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的批文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建立“先審批、後開會”的會議管理制度,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
建立會議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非涉密會議情況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向社會公開,並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未納入定點範圍的價格要低於定額標準。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分量,不上菸酒。工作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額外配發洗漱用品。除特定會議外,不統一發放會議檔案袋(包)、筆記本、筆等用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先審批、後培訓”的培訓管理制度。培訓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和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做好乾部專題培訓的統籌工作。專題培訓要嚴格執行《四川省領導幹部專題培訓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高針對性、實效性、統籌性,不得舉辦無實質內容的各類培訓班。
專題培訓班應當主要依託幹部院校、行業培訓機構、高等學校基地和具有良好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積極推行幹部專題培訓項目比選招標制度,擇優選擇承訓機構。不得租用四星級及以上賓館,不得在風景名勝區舉辦培訓,不得向學員發放消費品和紀念品,不得借實地考察、現場教學等名義搞變相旅遊。開班和總結儀式要簡約儉樸,鼓勵開展網路培訓、提供電子版學習資料。
境外培訓要嚴格遵守各項外事紀律,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境)團組人數、天數、線路、經費計畫和經費開支標準實施培訓,不得組織集體購物等與培訓主題無關的任何活動。
幹部在學習期間,不準用公款相互宴請和互贈禮品,所在單位不得以看望名義搞慰問、宴請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慶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同一行政區域內每年舉辦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不超過兩次。
經批准的節慶、論壇、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納入本單位綜合預算安排,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者個人轉嫁費用。嚴格執行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不得藉機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活動所取得的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統一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為舉辦活動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凡未按程式報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表彰項目一律不得開展。市(州)及以下單位一律不得設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經批准開展的表彰項目要嚴格控制表彰規模,不得擅自提高表彰規格、擴大表彰範圍或者縮短表彰周期。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或者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嚴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所有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嚴格把握審批許可權履行程式,從嚴審核項目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六條 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嚴格執行中央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相關政策。辦公用房建設必須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建設規模、單位綜合造價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簡潔樸素。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七條 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資金來源和管理方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第三十八條 加強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監督檢查。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使用單位不得隨意干涉。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資金來源進行全面檢查。審計部門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納入經濟責任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及其他相關審計工作的重點內容,切實加強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租賃辦公用房,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使用標準。黨政機關租賃辦公用房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金收入應當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應當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規劃,報經同級政府審批後實施。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報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執行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四十一條 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約使用,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領導幹部兼職單位提供小於標準面積的適當工作用房。
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四十三條 黨政機關下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占用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規定的使用標準和單位業務用房需要進行核定,已占用的超標準部分應當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下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占用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應當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確有困難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整安排,實行有償租用,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企業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應當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繼續租用或者按規定程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黨政機關下屬其他事業單位參照企業執行。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標準,開展綠色照明活動,使用高效照明新產品;採用新型節能電梯,加強電梯的運行調節,實施電梯系統智慧型化控制;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進行燃氣設備的更新改造,採用高效節能環保型燃燒器具;推行無紙化辦公,推廣再生紙使用,提倡辦公耗材再利用,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五條 實行黨政機關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節能監管平台,採取信息化技術對能耗實施線上監測,動態掌握能耗情況,為分類定額提供依據。
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審計和節約能源資源績效考核。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探索建立公共機構節能技術、產品推薦目錄,鼓勵採用國有自主產權、技術先進的節能產品。
第四十六條 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堅持保障需要、節儉適用、節能環保、從嚴控制的原則。建立黨政機關通用資產配置、使用、調劑和回收利用相結合的資產共享、循環利用機制。建設黨政機關資產管理公物倉,實行黨政機關通用資產統一配置和調劑,保障黨政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統一和均衡。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節約購置資金。
建立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台,包括資產調劑、捐贈、進場交易和電子廢棄物統一回收處理平台等。資產處置優先選擇調劑方式進行,通過調劑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無法調劑的,可通過轉讓、置換、捐贈等方式處置。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者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八條 宣傳部門要組織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主題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勤儉光榮、浪費可恥的思想觀念,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和優良傳統,大力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努力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良好社會氛圍。
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導、文化作品、公益廣告、圖片、短彩信、動畫等形式,採用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闡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相關制度規定、重要意義以及各地、各部門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專題培訓班承辦單位要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教育引導廣大領導幹部嚴於律己、率先垂範。
第五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把建設節約型機關納入機關學習宣傳教育總體框架之中,形成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作為機關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黨政機關要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全員參與的活動,利用講座、黨員活動日、工會活動日、座談會等形式,引導幹部職工牢固樹立節約理念,強化節約意識,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養成低碳節能、簡樸出行的工作和生活習慣,為在全省形成節儉之風、建設節約型社會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五十二條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三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項規定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年度工作綜合績效目標考核或者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以及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單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採購活動,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依法處理髮現的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損失浪費財政資金,以及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等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各級審計部門應當把檢查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情況納入常規審計內容,結合黨政機關預算管理和執行審計、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工作,重點加強對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政府採購、“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節慶、論壇和樓堂館所改擴建等支出的審計。加強對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以及有關聯的學會、協會的延伸審計。完善審計舉報受理機制。對民眾舉報的使用公款送禮、吃喝等線索及時開展審計核查。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處理、督促整改,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本實施細則和中央、省有關“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政策規定的公款送禮、公款吃喝典型問題,加大移送處理和審計公開力度,推動制度落實到位。
第五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抓緊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的監督作用。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準確、方便、多樣的原則,通過新聞發布會、網站、政務微博和微信、公示公告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適當方式及時進行公開:
(一)預算、決算和專項資金信息;
(二)採購交易信息。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三公”經費信息。逐步細化公開出國團組、出訪目的、出訪人數、出訪地點、出訪行程,車輛購置的數量、車型、價格、運行維護費,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信息內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接待場所、接待項目、接待批次、接待人數和經費總額等有關情況;
(四)會議信息。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
(五)培訓信息。培訓項目、內容、人數、地點、經費等情況;
(六)活動信息。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及參加人員、經費支出等情況;
(七)辦公用房信息。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審計信息。對黨政機關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重點公開“三公”經費、會議費和培訓費支出情況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人代會期間,人大代表依法審查政府部門預算,應當把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審查。
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意見、建議、批評的辦理力度。
第五十八條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開展調研、視察,被視察的單位要主動介紹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對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及時整改並反饋整改結果。
政協各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有關單位要認真辦理、及時答覆,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九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宣傳活動,形成輿論宣傳與監督聲勢。組織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對媒體曝光的鋪張浪費行為典型案例和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相關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將各級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方面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納入問責範圍。
對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三條 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在履行指導檢查等職責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履行管理監督等職責過程中,發現有問責情形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提出問責建議或者作出問責決定。
第六十四條 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舉報人的;
(四)被問責後一年內再次出現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減少浪費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六十七條 違反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八條 被問責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上已出台的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解讀

2014年4月23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中發〔2013〕13號)精神,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省委、省政府決定製定出台《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作出全面規範,對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是我省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我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綜合性、基礎性黨內法規,是全省黨政機關做好節約工作、防止浪費行為的總依據和總遵循。《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對於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要結合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抓好《實施細則》的學習宣傳貫徹,使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深刻領會《實施細則》精神,堅決執行《實施細則》提出的各項要求。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制機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懲戒問責力度,對鋪張浪費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維護制度的剛性約束力。要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各級黨政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增強節約意識,大力倡導和建設節約文化,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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