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是一則檔案,為了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費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1-06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
(1983年11月6日川府發〔1983〕190號)
一、總則
第一條水利工程是國家和人民的寶貴財富,是抵禦旱澇災害,保障和發展工農業生產,改善城鄉人民政府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是為了保證工程正常運行,鞏固和擴大工程效益,促進節約用水、計畫用水、科學用水,充分利用水資源,創造更多的財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進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費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以水養水”原則,凡已發揮興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均應由水利管理單位向受益單位(戶)收水費。
受益單位包括農村社隊、工礦企業、水電站、水力加工站、國營或集體經營的農、林、漁、牧場和城鎮、機關、學校、部隊以及水利管理單位自辦的綜合經營項目等一切用水單位(戶)。各用水單位都應把水費納入生產成本,列入當年財務開支計畫,按規定向水利管理單位交納水費。
第三條水利管理單位要同各受益單位(戶)簽訂供水契約,落實計畫,一年一訂,明確雙方經濟責任。各受益單位(戶)要節約用水,要自覺交納水費,並與水利管理單位共同保護好水資源和水利工程。水利管理單位要搞好經營管理,按計畫保證供水。
二、水費標準
第四條水費標準系根據水利工程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需要與“自給自足,適當積累”的原則,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為基礎加以制定。由於各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構成、用水對象、受益情況和經濟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故規定不同的收費標準,一般應當是: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的水價高於農業用水水價;消耗水水價高於循環水水價;保證率高的水價高於保證率低的水價;嚴重缺水地區的水價高於豐水地區的水價;收益大的用水水價高於收益小的用水水價;國家投資多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價高於國家投資少的工程供水水價;結合灌溉的水力發電,其用水給予優惠水價。具體標準如下:
(一)農業用水水價。實行按畝收費的,每畝一元五角至三元五角。採用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的,其基本水費部分,每畝六角至一元,計量部分每立米三至八厘。實行計量的,每立米五至十一厘。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計收水費,都要根據有效灌面按畝收水費糧和分攤歲修養護工。水費糧每畝收稻穀一至三斤,歲修養護工按工程實際需要按畝分攤。對提水溉灌、旱地澆灌和淹沒區用水可酌情少收,具體標準由各地自定。
(二)工業用水水價。消耗水,每立米二十至五十厘,循環水每立米四至十厘。
(三)城鎮生活用水水價,每立米五至二十厘。自來水廠供給工業企業的那一部份工業生產用水應按工業用水的標準計算。
(四)結合灌溉的水力發電用水水價,每發一度電:地屬電站交四厘,縣辦(包括縣社聯辦)電站交二厘,社隊辦的電站交一厘;不結合灌溉的水力發電,每發一度電交五至十厘。
(五)農、林、牧、漁(種)場站用水水費,每立米五至十五厘。
(六)農、事業水力加工站用水,按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至三計收水費。
三、水費收交
第五條水費的收交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工程屬哪一級管理,即由那一級主管部門組織收交。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糧食部門和銀行協助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各項水費,統由水利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簽訂協定(契約),通過銀行採用委託收款方式收款。農業水費糧,由水利管理單位造冊通過糧站委託代收(托收手續費由各管理單位與銀行、糧站商定)。受益在一個大隊範圍以內的小型工程,水費錢糧由水利管理單位自收。
水費糧,必須與徵購嚴格分開,單獨列帳,不能頂抵徵購任務。水利管理單位用糧,憑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准的用糧計畫到糧食部門按購價購買。
第六條收費時間。農業水費,每年可以秋季一次計收,也可分大小春兩次計收;工業、城鎮生活及其它單位用水,可按月、按季度或半年收一次水費,年終結清。無故拖欠或不交水費,經催收無效者,水利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水利管理單位要切實搞好用水管理,按計畫向用水單位保證供水,如因供水單位責任,引起不能按契約供水,給用水單位造成損失的,水利管理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
四、水費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水利管理單位屬事業性質,按企業要求進行管理,要全面建立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崗位責任制和經濟核算制。
水費錢、糧的使用必須貫徹勤儉辦一切事業的精神,精打細算,節約開支,講求經濟效益,儘快做到管養經費自給或自給有餘。
水費應作為自收自支資金專款專用,在國家預算外進行管理,可連年結轉使用。但不得挪作水利以外的開支。要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第八條水費的使用範圍。根據國務院和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水費的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房屋修繕等費用。
(二)工程歲修、養護、綠化、防汛的工料補助和工程設備的更新改善等所需費用。
(三)宣傳、獎勵、培訓、試驗研究及技術革新、改造等業務費用。
(四)綜合經營必需的投資和周轉金。
(五)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逐年提存一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基金。
(六)水費糧只能用於工程管理、歲修、養護用工的口糧補助和開展綜合經營。
第九條財政部門和水利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水利管理單位財務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財經制度的執行和資金使用效果。審理財務收支計畫和年度會計預決算等工作。
農業銀行應當加強對水費使用的撥款監督,按照主管部門批准的財務預算和用款計畫,監督撥付。
第十條灌區受嚴重自然災害,生產受到重大損失,無力交納水費的,可以提出申請,經工程管理單位和縣水利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後,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准,酌情緩收、減收或免收。
第十一條新建成的水利工程,經過主管部門驗收、管理單位接管後,水費收入不能維持管理養護經費開支的,應當作出規劃,可以從水利事業費中進行差額補貼。補貼期限一般為一年到二年,個別的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五、附則
第十二條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地區行署,應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貫徹執行,送省水電廳備查。
都江堰等省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供水收費標準,應根據本《規定》精神制定具體辦法,由省水電廳批准後執行。
社、隊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費標準、方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