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5〕7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2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8月25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的意見
川機管發〔2015〕71號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5〕45號),結合實際,現就加強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規定,加強機構編制管理
(一)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機構規格,不得超詢察良職數配備領導職數,不得超編制進人,不得自行增掛機構牌子。堅持機構編制集中統一管理和審批制度,凡涉及機構編制事項,須經局按程式專項辦理或報批。
(二)對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實行總量控制,確保核定的編制總額和專項編制員額不突破。落實對軍隊轉業幹部編制實行實名制管理、單列管理、動態管理。對尚未改革到位的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嚴格實行過渡管理,行政類事業單位編制只減不增。
(三)推動機構編制動態管理。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增減平衡的要求,充分挖掘現有人員編制潛力,用好用活現有編制資源。積極探索局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結合單位事業任務、職能職責和實際工作需求,逐步推動局系統內部機構編制動態調整,加強事關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員力量,相應調整增加人員編制;對職能減少、工作任務不飽和、占編“吃空餉”的單位,相應核減人員編制。按照省上試行人才專項編制有關規定,積極爭取人才專項編制,鼓勵和支持局直屬事業單位用於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推動編制資源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四)加大機構編制管理力度,依託機構編巴尋殃制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黨政網路平台,不斷提升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信息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平。嚴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認真做好局直屬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
二、嚴守紀律,加強在編人員管理
(五)嚴格上下班制度和病(事)假規定。嚴守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不得曠工。對未按規定或管理許可權履行手續,不在單位上班、請假期滿無正當理樂勸凶由逾期不歸等不在崗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單位雅幾書面通知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回單位上班或回單位辦理辭職、辭聘手續。逾期未回單位上班,又未提出辭職、辭聘的,按《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嚴格請銷假制度,嚴禁弄虛作假請病(事)假。
(六)認真執行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不得放寬退休年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七)加強離崗人員學習管理。除單位選派並按管理許可權批准的外,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一律不得離崗參加脫產學習。對未經批准離崗脫產學習的人員,按曠工處理。離崗學習人員應與單位約定學習期限和學習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在約定的學習期滿後應立即回原單位上班。未按約定回原單位上班的,應按約定退回學習期間單位發放的所有收入,並承擔相應責任。
(八)強化停薪留職、帶薪留職、經商辦企業等人員管理。除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停薪留職、帶薪留職,或保留身份、保留崗位、保留人事關係在單位外從事其他活動,個人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對本《意見》下發前未按規定辦理停薪留職、帶薪留職、保留身份、保留崗位、保留人事關係在單位外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單位通知其30日內回單位上班,或回單位辦理辭職、辭聘手續。逾期未回單位上班,又未提出辭職、辭聘的,按《公務員辭退規定(試霉境辨勸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九)加強兼職人員管理。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企業兼職有關規定,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確因工作阿雅霸企需要兼職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未經批鍵仔諒準兼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理。
(十)規範借用、混崗人員管理。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除因階段性、突發性、應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單位人員。確需借用其他單位人員幫助工作的,應從嚴控制人員數量和時間,認真履行審批程式。借用時間原則上在半年以內,連續借用同一人到同一單位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年。已被連續借用、幫助工作等離開原單位1年及以上的人員,無特殊工作情況,應在本意見下發後30日內,由借入單位將其退回原單位。局機關、直屬單位確需借用人員的,由所在處室(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統一交局人事處送審,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後,由局人事處辦理借用人員相關手續。一般不得借用鄉鎮幹部。嚴禁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混編混崗。組織安排上掛、下派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加強工作人員工資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福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工資標準、放寬政策執行範圍。不得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績效工資總量、擴大實施範圍。除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後,應及時轉移行政關係、組織關係和工資關係。受到降級、撤職、降低崗位等級、開除處分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降低、停發或取消工資待遇。對單位或個人違規領取的工資(離退休費),應按有關規定核減、清退,並上繳同級財政金庫。
(十二)嚴把人員“進口關”,合理有序補充工作人員。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約法三章”中關於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堅持在核定的編制、職數、職位、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內錄(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和省上有關政策性安置人員外,堅持“凡進必考”,嚴把“進口關”。嚴禁超編制、超職數、超職位、超崗位配置人員。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其在崗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在單位轉制或撤銷前“只出不進”。在落實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期間,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不新進一般公務用車駕駛員。
三、嚴格控制,規範編外人員管理
(十三)從嚴控制編外人員。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編外人員的,按局《關於加強聘用人員管理的通知》(川機管發〔2012〕46號)規定執行,並嚴格履行報批程式。局機關、參公管理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編外人員經費,控制在部門(單位)綜合預算內。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使用編外人員經費,由單位按現行有關規定解決。編外人員不得在人事、財務、涉密等關鍵崗位工作,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局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編外人員。
(十四)加強編外人員管理。拓寬編外人員進口渠道,鼓勵面向社會擇優招聘。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健全和落實編外人員考核制度,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規範用工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清理編外人員,建立健全編外人員台賬,凡不符合規定的,應予以清退。
(十五)保障編外人員合法權益。認真貫徹執行《勞動契約法》,使用編外人員應依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應在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法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及時足額支付編外人員工資報酬。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加強監督,嚴肅責任追究
(十六)各單位(處室)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定,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防止和杜絕人員“吃空餉”、在編不在崗和違規聘用編外人員等現象,確保各項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十七)嚴格政策規定,嚴肅人事紀律,加強督促檢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經紀律等行為,視情節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和省上提出新的規定時,按新的政策要求執行。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八)強化停薪留職、帶薪留職、經商辦企業等人員管理。除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停薪留職、帶薪留職,或保留身份、保留崗位、保留人事關係在單位外從事其他活動,個人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對本《意見》下發前未按規定辦理停薪留職、帶薪留職、保留身份、保留崗位、保留人事關係在單位外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單位通知其30日內回單位上班,或回單位辦理辭職、辭聘手續。逾期未回單位上班,又未提出辭職、辭聘的,按《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九)加強兼職人員管理。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企業兼職有關規定,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未經批准兼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理。
(十)規範借用、混崗人員管理。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除因階段性、突發性、應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單位人員。確需借用其他單位人員幫助工作的,應從嚴控制人員數量和時間,認真履行審批程式。借用時間原則上在半年以內,連續借用同一人到同一單位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年。已被連續借用、幫助工作等離開原單位1年及以上的人員,無特殊工作情況,應在本意見下發後30日內,由借入單位將其退回原單位。局機關、直屬單位確需借用人員的,由所在處室(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統一交局人事處送審,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後,由局人事處辦理借用人員相關手續。一般不得借用鄉鎮幹部。嚴禁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混編混崗。組織安排上掛、下派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加強工作人員工資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福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工資標準、放寬政策執行範圍。不得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績效工資總量、擴大實施範圍。除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後,應及時轉移行政關係、組織關係和工資關係。受到降級、撤職、降低崗位等級、開除處分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降低、停發或取消工資待遇。對單位或個人違規領取的工資(離退休費),應按有關規定核減、清退,並上繳同級財政金庫。
(十二)嚴把人員“進口關”,合理有序補充工作人員。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約法三章”中關於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堅持在核定的編制、職數、職位、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內錄(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和省上有關政策性安置人員外,堅持“凡進必考”,嚴把“進口關”。嚴禁超編制、超職數、超職位、超崗位配置人員。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其在崗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在單位轉制或撤銷前“只出不進”。在落實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期間,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不新進一般公務用車駕駛員。
三、嚴格控制,規範編外人員管理
(十三)從嚴控制編外人員。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編外人員的,按局《關於加強聘用人員管理的通知》(川機管發〔2012〕46號)規定執行,並嚴格履行報批程式。局機關、參公管理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編外人員經費,控制在部門(單位)綜合預算內。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使用編外人員經費,由單位按現行有關規定解決。編外人員不得在人事、財務、涉密等關鍵崗位工作,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局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編外人員。
(十四)加強編外人員管理。拓寬編外人員進口渠道,鼓勵面向社會擇優招聘。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健全和落實編外人員考核制度,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規範用工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清理編外人員,建立健全編外人員台賬,凡不符合規定的,應予以清退。
(十五)保障編外人員合法權益。認真貫徹執行《勞動契約法》,使用編外人員應依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應在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法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及時足額支付編外人員工資報酬。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加強監督,嚴肅責任追究
(十六)各單位(處室)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定,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工作人員和編外人員管理,防止和杜絕人員“吃空餉”、在編不在崗和違規聘用編外人員等現象,確保各項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十七)嚴格政策規定,嚴肅人事紀律,加強督促檢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經紀律等行為,視情節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和省上提出新的規定時,按新的政策要求執行。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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