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制止土法生產硫磺污染破壞環境的指令

四川省政府關於制止土法生產硫磺污染破壞環境的指令,土法煉硫磺,生產方式極其落後,浪費資源、能源,對環境法律和生態破壞十分嚴重,已在我省局部地方造成社會公害,綜合社會經濟效益得不償失。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8-05
【生效日期】1985-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制止土法生產硫磺污染破壞環境的指令
(1985年8月5日川府發〔1985〕125號)
土法煉硫磺,生產方式極其落後,浪費資源、能源,對環境法律和生態破壞十分嚴重,已在我省局部地方造成社會公害,綜合社會經濟效益得不償失。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特發如下指令:
一、從即日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新建土法煉硫磺爐和新開闢土法煉硫磺區,也不準改建、擴建土法生產硫磺的企業。對違反本指令的,銀行不得開戶,財政不得撥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並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分別追究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人行政的、經濟的、直至法律的責任。
二、限期治理或關、停、並、轉原有的土法煉硫磺爐。位於興文縣風景區的興晏硫磺廠二工區的煉硫磺爐,應於一九八六年底停止生產。其餘國營、集體和個體的土法煉硫磺爐,必須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治理完畢,妥善處理廢水,廢渣嚴禁往河裡傾瀉,確實難於治理的,要限期停產或轉產。
三、各級環保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採取措施,切實加強管理,教育廣大幹部和民眾真正懂得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決不再乾那種自毀家園、破壞生存條件的蠢事。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土法煉硫磺的事件,要進行嚴肅處理。
四、本指令從下達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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