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7月18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4〕49號印發《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審計內容與程式、監督管理、責任與處罰、附則5章24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4〕4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1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審計內容與程式,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第五章 附 則,解讀,

通知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4〕49號
各市(州)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加強公共機構用能管理,切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規範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現將《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4年7月18日

辦法

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機構用能管理,切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規範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以及能源費用支出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查、測試、分析、評價,提出節能建議和措施,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四條 省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機構應自主開展能源審計,必要時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符合條件的能源審計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如實提供能源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和原始數據。被審計公共機構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提交由被審計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公章的書面承諾書。
第七條 能源審計機構應當按要求向委託的公共機構或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
第八條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報告應當明確審計目的和範圍,被審計公共機構的用能設備及運行狀況,審計結果,提出加強和改進節能的建議和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公共機構按照能源審計報告中提出的節能建議和措施,編制節能管理和節能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制定年度公共機構能源審計計畫,並納入本部門預算。
自主能源審計費用由公共機構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正、客觀、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審計內容與程式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源管理機構及能源管理情況;
(二)查閱建築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用能基本情況,包括主要用能環節、重點用能設備、年度能源消耗總量等;
(四)能源計量及能源消費統計情況;
(五)能源消耗及費用支出情況,包括水、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
(六)重點用能設備、系統的運行狀況;
(七)能源消耗與基準定額標準對比分析情況;
(八)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部位,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議;
(九)核實前一次能源審計節能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一)能源消耗總量增幅較大;
(二)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
(三)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四)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的。
第十四條 實施能源審計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的公共機構。被審計的公共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能源審計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能源審計機構實施能源審計,包括召開首次審計會議,介紹審計方案,溝通協調配合事項;收集、核查、整理資料;現場測試與調查分析;召開審計末次總結會,編制審計報告、通報初步審計結果並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被審計的公共機構對能源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能源審計機構或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能源審計機構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機構能源審計中產生的異議及時組織覆核並給予回復。
第十七條 實施能源審計的公共機構,應針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及時制定改進措施,並將審計報告和改進措施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評審,選擇符合條件的能源審計機構並向社會公告。同時,根據能源審計工作需要和審計機構工作質量,建立定期更新和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並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有固定合作的檢測機構;
(三)具備開展能源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備為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提供公正、客觀、科學、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
(五)具有實施能源審計的項目案例;
(六)具備開展能源審計工作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條 被確定開展能源審計的公共機構拒不開展能源審計工作或拒絕、拖延提供與能源審計有關的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經能源審計發現有違反相應法律法規、標準的問題的,由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對拒不執行能源審計報告整改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編造審計報告的,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不再委託其從事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能源審計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機構用能管理,切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7月18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這標誌著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走上規範化道路。
能源審計 掌握公共機構能耗情況
“能源審計就好比一次‘節能體檢’,”四川省節能監察中心總工程師尹昊說,能源審計的概念源自工業領域節能降耗,無論是排查節能障礙,還是挖掘節能潛力,都首先需要摸清家底。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節能處負責人介紹,按照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十二五”規劃,以2010年能源資源消耗為基數,2015年四川省公共機構人均能耗應下降16%,單位建築面積能耗應下降12%,人均用水量應下降12%。但目前,四川省一些公共機構場所,由於建設歷史較久、基礎配套差,能耗水平偏高,“這好比一個人亞健康狀態,找出問題在哪裡,需要一次全面的體檢。”為此,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日報網2013年6月啟動能源審計檔案起草工作,徵求了10多家單位意見,並召開了專家評審會。2014年8月6日起,該《辦法》正式下發並實施,標誌著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規範化走在全國前列。《辦法》提出,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是對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以及能源費用支出和財務過程進行檢查、測試、分析、評價,並提出節能建議和措施。審計主要內容包括用能環節、重點用能設備、年度能源消耗總量;能源消耗及費用支出情況,包括水、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重點用能設備、系統的運行狀況;能源消耗與基準定額標準對比分析情況等。
公共機構 能耗總量增幅較大必檢
“如果堵住‘跑冒滴漏’,公共機構的節能空間非常大,”尹昊說,總體估計節能空間在20%左右。按國家相關規定,目前《辦法》要求公共機構應自主開展能源審計,但“必要時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符合條件的能源審計機構組織實施。”“所謂‘必要時’,主要包括能源消耗總量增幅較大;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等情形時,必須開展能源審計。”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節能處負責人解釋說。《辦法》規定,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報告不僅要顯示審計公共機構的用能設備及運行狀況,還要提出加強和改進節能的建議和措施,尤其是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部位,提出合理用能建議。對拒不執行能源審計報告整改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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