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岸鹽厘

四岸鹽厘,清代鹽稅之一。同治二年(1863),兩江總督曾國藩核定章程,鄂岸每引徵收鹽厘十一兩九錢八分、湘岸十一兩五錢二分、西岸九兩四錢四分、皖岸四兩四錢。三年因酌加棧價,鄂、湘、西三岸各減征三錢。四年因岸銷疲滯,鄂、湘兩岸各減征三兩。十一年川淮分界案內又減去一兩二錢。三岸實征鹽厘,除提撥加課和經費一兩二錢一分三厘外,計鄂岸五兩二錢六分七厘、湘岸四兩八錢七厘、西岸六兩九錢二分七厘。七年因銀價日漲,皖岸減售價一兩二錢,計實征三兩八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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