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超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重超載
  • 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內容:載物的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 其他法令:詳見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貨櫃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機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機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機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根據以上法律超出所規定的核定標準30%就定義為嚴重超載了
本條第3款規定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爆破器材、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物品在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統稱為“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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