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指國家的刑事法律思想的外化形式,是以抑制和預防犯罪為根本宗旨,用於指導國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其他與之相關的社會活動的策略、方針和原則。刑事政策一語源於德語中的Krminal Politik,始見於費爾巴哈1903年所著的刑法教科書中,後為李斯特等人推廣於歐洲大陸法系諸國。目前,法學界對刑事政策的闡釋有廣狹兩說。(1)廣義說認為,刑事政策是國家或社會團體,以抑制和預防犯罪為目的所採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社會政策。(2)狹義說認為,刑事政策僅指國家以預防犯罪為宗旨,制定如何運用刑法及有關制度,打擊、控制和預防犯罪的戰略和對策,主要是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狹義說著眼於刑事政策的直接性和現實性,廣義說著眼於刑事政策的廣泛性和綜合性,研究視角不同,其目的是一致的。刑事政策與刑法戚戚相關。在歷史上,每一次重大刑法制度的變革,都是與新的刑事政策思想的興起分不開的。在我國,刑事政策極為重要,在制定刑法時必須以刑事政策為依據,實施刑法時也必須以刑事政策為指南。總之,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靈魂,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定型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政策
  • 性質:刑事對策
  • 使用者: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
  • 目的:懲罰犯罪以及矯治犯罪
概念定義,主要特徵,內容,根本目的,決策主體,系統,過程,

概念定義

在大陸學界,幾本專門研究刑事政策學的著作分別對刑事政策進行了定義,如馬克昌教授主編的《中國刑事政策學》認為: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民主政權,為了預防犯罪,減少犯罪,以至消滅犯罪,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根據我國的國情和一定時期的形勢,而制定的與犯罪進行有效鬥爭的指導方針和對策。" 楊春洗教授主編的《刑事政策論》認為:"刑事政策是國家或執政黨依據犯罪態勢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運用刑罰和有關措施以期有效地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方略。""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為有效地懲罰和預防犯罪,依據我國的犯罪狀況和犯罪產生的原因而確定的,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區別不同情況,運用刑罰或其他處遇手段的行動準則和方略。" 肖揚先生主編的《中國刑事政策和策略問題》認為:"刑事政策和策略,簡略來說就是一個國家在同犯罪作鬥爭中,根據犯罪的實際狀況和趨勢,運用刑罰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為達到有效抑制和預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的方針、準則、決策和方法等。""目前在我國,刑事政策和策略是黨和國家制定的,或者政法機關制定並經黨和國家 肯定、推行的運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鬥爭的一系列方針、措施、政策、辦法的總和。" 何秉松教授主編的《刑事政策學》認為:"刑事政策是指國家基於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畫及具體措施的總稱。" 此外,還有不少學者在有關論著和辭書中表達了自己對刑事政策定義的看法。

主要特徵

內容

從總的方面看,包括三個基本方面:
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內容。這一點大多數學者的看法應當是相似的,只不過在具體措辭上學者們常常交叉使用預防、控制、抑制、減少、制止、防止、遏制等術語,筆者在這裡使用"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的基本思路是:預防著眼於未然,懲治著眼於已然,而控制則著眼於將已經出現或已經有一定規模的犯罪現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個方面是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這一點可能不是所有的學者都同意,因此有必要稍加展開。綜觀人類歷史,一部刑罰史總的來說就是不斷從野蠻走向文明的歷史,不斷從不把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當人看走向把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當人看的歷史,特別是近代以來,人道主義和人權在刑事政策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在對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方式上越來越文明,許多殘酷的刑罰和刑罰執行方式都相繼被廢除,這種演變是刑事政策從單純關注懲治犯罪到關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結果。試想,如果只從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著眼,那么乾脆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判死刑好了,那樣不就徹底根除了犯罪的危險了嗎?如果只從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著眼,那么乾脆採取對司法機關採取軍隊的管理模式好了,那樣打擊犯罪不更有效率、更方便嗎?舉近的例子,我國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允許律師提前介入,廢止收容審查,1997年修訂刑法,確立罪刑法定,廢除類推制度等,這些重要刑事立法政策的確立不都是為了更人道、更文明地對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嗎?同樣,象我們現在在公檢法機關推行的"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在監獄、勞教場所推行的"文明治監"、"文明治所"等政策,不都是從這方面著眼的嗎?
第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被害人的關注。從歷史上看,在現代訴訟制度建立之前,被害人是作為起訴者和控告者的角色參與訴訟的,現代訴訟制度建立之後,犯罪被認為是對國家利益的侵害,由國家專門的公訴機構來提起訴訟,此後被害人的權利不斷萎縮。 在'罪犯本位觀'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刑事被告人逐步成為關注的重點,對他們的權利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視。"因此,儘管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但卻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機構是為了保護犯罪人的利益和 滿足犯罪人的要求建立的,而不必太關注被害人的需要和權利。" 自上個世紀60年代起,被害人在各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逐漸受到重視,被稱為"恢復被害人權利"的活動得到迅速發展。導致這一變化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基於人道主義考慮,認為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和損失是社會應負的人道主義責任,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二是由於西方國家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和被害人權益保障運動的影響。最早強烈要求對其進行特別保護的是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及其支持者,他們強烈要求設立強姦案件被害人救援中心和諮詢機構,修改在審判中使她們陷入困境的證據規則。三是西方國家的矯正實踐表明,各種矯正罪犯的學說及其措施均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人們開始對徹底改造犯罪人失去信心,轉而考慮對刑事被害人的保護。此外,對刑事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和解、對被害人的賠償和補償等都被作為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和犯罪人回歸社會的重要因素加以認識。 在上述背景下,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和司法改革來加強刑事訴訟對刑事被害人的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權益與地位不斷得到改善。我國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也順應了這一時代要求,加強了對犯罪受害人的權利保障,如將犯罪受害人的訴訟地位由一般的訴訟參與人提高到當事人的地位,擴大了犯罪受害人的直接起訴權,等等。 可見,把對刑事被害人的政策作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獨立內容來看待,實有必要。

根本目的

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首先,刑事政策的首要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是為了從整體上減少犯罪或者在某些個別領域消滅犯罪, 把犯罪對國家、社會和人們所造成的威脅降低到最低限度,確保社會的各項事業和人們的生活正常進行。從此出發,當一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受到威脅時,國家就會在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方面作出一系列理性的甚至是本能的反應,如美國"9· 11"恐怖事件發生後,美國政府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一方面在國內出台了一系列預防恐怖犯罪活動發生的措施和有利於打擊、搜捕恐怖分子的政策如加強機場等公共設施的安全檢查,加強對來自阿拉伯地區的人員的盤問和調查等,另一方面甚至發動了旨在消滅恐怖分子頭目拉登的阿富汗戰爭。其次,實現社會正義也是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儘管正義的含義十分廣泛,並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含義不盡相同, 但有一點毋容置疑,就是當刑事政策主體在推出一項刑事政策時,他總是認為是正義的,是為實現其正義的目標服務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任何統治階級和統治者都在追求一種"形式正義",而不可能是明知非正義仍去追求它。當然,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法治的發展,正義的應然性內容在今天也取得越來越多的共識,如懲罰犯罪應使之罪與刑相適應,不應破壞罪刑關係的一般功利規律和倫理公正觀念;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也是人,他們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犯罪被害人不能成為被遺忘的群體,等等。可以說,這些內容正成為現代文明國家的刑事政策的重要追求。

決策主體

決策主體,是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無論是制定一項新的刑事政策,還是調整或終止一項舊的刑事政策,其決策主體只能是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雖然在現代刑事政策決策過程中,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乃至某些個人都會通過一定的渠道或途徑對決策者形成某種影響,有的甚至於形成利益集團,間接地參與到制定刑事政策的"權力遊戲"之中, 但是從最終的決定權來看,刑事政策仍然是被國家權力所壟斷的。至於"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包括哪些,各個國家不完全一樣。一般而言,政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都是代表國家的公共機構。但在政黨問題上,則差別較大,在西方,在野黨獲得執政黨地位後即退到台後,並不以組織的身份介入公共管理活動,換言之,並不疊架於國家機構之上,在公共政策領域發揮作用的主要渠道是贏得選舉後將自己的競選綱領作為政府施政的依據,但在我國,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既非權力機關,也非國家機構,但在中國公共政策決策中占據著領導地位,這是憲法所確認的,也為政策學者所公認。 另外,具體到政府、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其內部結構各國也是有區別的,如美國的聯邦調查局直轄於法務部之下,而我國公安部則與法務部屬平行關係;又如,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而在國外,許多國家的司法機關僅指法院,檢察機關常常屬於政府的組成部分。還有,"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不僅僅是指中央層面的,也包括地方層面的,因為即使是地方層面的,它們行使權力時也是依據憲法和法律代表國家來行使的。至於刑事政策決策權的地方層面主體應具體到哪一個層次,這是值得探討的。在我國,作為國家權力代表的梯級依次從中央到省(直轄市、自治區)到縣(市)再到鄉鎮,我認為刑事政策決策權以縣一級為最低級為宜,而且即使在縣一級,其刑事政策決策權也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國家法律和上級刑事政策的框架內活動(省一級的刑事政策決策也是如此)。

系統

由該系統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從構成看,刑事政策是由多個個體政策組成的群體政策。"任何國家在同一時期內都不可能只存在一、二項刑事政策,而是有一組(一群)刑事政策。" 從結構看,它是由總體刑事政策和具體刑事政策、全國性刑事政策和區域性刑事政策、長期性刑事政策和臨時性刑事政策等組成的有機整體。從範圍看,它不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還包括刑事社會政策。從手段上看,它不僅不限於刑罰手段,也不限於與刑罰相關聯的手段如保全處分等,而是包括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的一切手段,以及對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改善犯罪被害人處境的相應手段。從中心詞看,它落腳於"策略"和"措施",前者可以說是巨觀上著眼,後者可以說是從微觀上著眼,它們可以囊括眾多刑事政策著作中的所謂準則、策略、方針、方略、計畫、措施、方式、方法、辦法等一系列中心詞,並且不是將這些中心詞簡單地甚至是雜亂無章地加以堆砌,而是把它們視為國家對犯罪現象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整體反應。在這一點上,有的學者也發表了類似的觀點,他們認為:"不宜將刑事政策僅僅歸結為'準則'與'方針'等單稱的概念或者術語。如此簡單地處理刑事政策概念,將會徹底架空刑事政策的豐富含義,並極大地局限我們的研究視野。"

過程

從刑事政策問題的出現與形成,到刑事政策決策的制定及其合法化,再到刑事政策的執行、刑事政策的監控、刑事政策的評估,最後到刑事政策的繼續、調整或終止,這是一個動態的、完整的過程,刑事政策就存活於這樣一個過程中。"正如要科學地制定法律需要一部立法法,保證公正的判決需要法定的訴訟程式一樣,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刑事政策,也必須對刑事政策的動態過程即刑事政策的制定、執行、評估等予以研究,研究如何科學地決策刑事政策,這樣才能保證刑事政策的靜態結果在動態的過程中得以科學合理地產生和演進,使刑事對策在刑事決策的控制下吸納合理有益的因素、排除不利因素而更有助於犯罪的預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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