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隆法典

嘉隆法典

《嘉隆法典》(Code of Gia Lon)為越南阮朝嘉隆王阮福映時期所制定和頒行的法典,故名。又稱《皇越律例》。

基本介紹

簡介,背景,律典,

簡介

嘉隆法典》(Code of Gia Lon)為越南阮朝嘉隆王阮福映時期所制定和頒行的法典,故名。又稱《皇越律例》(越南語Hoàng Việt luật lệ)、《皇朝律例》(越南語::Hoàng triềuluật lệ)、《國朝律例》(越南語:Quốc triều luật lệ)。

背景

阮福映建立阮朝後,就致力於安定民生與制度建設,學習中國的體制。為鞏固封建專制制度和加強對人民的鎮壓,於1811年命掌中軍平西大將軍誠郡公阮文誠為總裁,撰定律例。阮文誠等稽考歷朝令典,參照黎朝的《洪德律例》和中國的《大清律》(只是律文條目比《大清律例》少了38條,為398條),於1815年編成,由皇帝親自“裁定”,作序頒行,並規定1815~1817年為該法典的試行期。

律典

全文凡22卷,398條,內有名例45條、吏律27條、戶律66條、禮律26條、兵律58條、刑律 166條、工律10條。該法典取消了《洪德律例》中有關父母遺產由子女平分、承認夫妻雙方享有財產所有權的家庭制度、承認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等反映越南固有社會制度的條文,幾乎原封不動地仿照清朝法律。法典雖號稱詳備,但民法和工律都較簡單,且主要是有關修建公共工程和堤防方面的立法。刑書部分規定嚴刻,尤其對叛逆罪,懲處極為殘酷,且株連親屬,首犯及從犯凌遲處死,其親屬16歲以上的男子處斬,16歲以下的男子和婦女強迫為奴婢。刑罰十分殘酷、野蠻,有凌遲、分屍、碎屍等,笞杖更為普遍。
在皇越律例律文中,雖然有禁止同姓婚的規定,在其註解中特別有雖然同姓但如果不屬於源系也不禁止婚姻的規定,這一點與清律不同。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清律影響的阮律正是在中國的同姓不婚的問題上沒有應和,而是在律的註解中表現出抵抗性。
在執行過程中,明命紹治嗣德諸朝,對其內容均有所增補。
在淪為法屬殖民地時期,法國殖民者總體上未改變越南的刑事法律制度,這一法典繼續實施。直到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語Việt Nam Dan Chủ Cộng Hòa)成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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