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又稱“繼承權的喪失”、“剝奪繼承權”。是指由於出現法律規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式取消或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對繼承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制裁措施。各國繼承立法均有所規定,但稱呼不一。《法國民法典》中稱為“不得繼承”或“無權繼承”,《德國民法典》中稱為“喪失繼承資格《日本民法典》中稱為“不能繼承”,《蘇俄民法典》中稱為“無權繼承”。

繼承權的喪失必須有法定的條件和一定的程式:(1)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2)程式。繼承權的喪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判決確認。被判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喪失的僅僅是對某一特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並不喪失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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