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是國家密碼管理局於2006年1月1日頒布的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密碼管理局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概要,內容,

概要

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
(第 4 號)
現公布《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密碼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內容

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用密碼科研管理,促進商用密碼技術進步,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用密碼體制、協定、算法及其技術規範的科研活動適用本規定,學術和理論研究除外。
第三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商用密碼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用密碼科研由國家密碼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以下稱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承擔。
第五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根據商用密碼發展以及科研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從事密碼科研相應的技術力量和設備,能夠採用先進的編碼理論和技術,編制具有較高保密強度和抗攻擊能力的商用密碼算法。
第六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原則上定期集中進行。
指定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的程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填寫《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申請表》,提交國家密碼管理局;
(二)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三)對通過初審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四)作出指定決定並告知指定結果。
第七條 被指定為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發給《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證書》並予以公布。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證書》有效期6年。
國家密碼管理局對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其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資質。
第八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到國家密碼管理局更換《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證書》。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到國家密碼管理局備案。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變更隸屬關係、資本結構或者商用密碼科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報告國家密碼管理局。不適宜繼續從事商用密碼科研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撤銷其科研定點單位資質。
第九條 商用密碼科研項目由國家密碼管理局下達或者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自選。
第十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採用任務書的形式下達項目。任務書應當明確項目名稱、設計要求、技術指標、進度要求、成果形式等。
國家密碼管理局依據任務書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研究完成下達的項目後,應當向國家密碼管理局申請驗收。
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研究工作總結報告;
(三)編制方案及說明;
(四)安全性分析報告。
申請驗收商用密碼算法項目的,還應當提交商用密碼算法源程式、程式說明和算法工程實現的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的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是否同意通過驗收的決定。同意通過驗收的,國家密碼管理局發給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商用密碼科研項目成果,由國家密碼管理局組織推廣套用。
未通過國家密碼管理局驗收的商用密碼科研項目成果不得投入套用。
第十四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自選項目應當向國家密碼管理局備案,並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完成後,應當向國家密碼管理局申請成果鑑定。成果鑑定及成果的推廣套用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五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對所接觸和掌握的商用密碼技術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對其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條 商用密碼科研活動應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環境中進行。
商用密碼技術資料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防止商用密碼技術的泄露。
第十八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員或者境外人員參與商用密碼科研活動。
第十九條 參與商用密碼科研項目評審、管理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對研究內容、技術方案和科研成果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商用密碼科研定點單位證書》由國家密碼管理局印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