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財源建設獎勵辦法

商洛市財源建設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源建設獎勵機制,充分調動各縣區、各部門及企業抓財源建設的積極性,培植後續財源,壯大財源基礎,確保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快速增長,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源建設獎勵資金的設立、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原則
(一)巨觀導向。財源建設獎勵資金應當體現市委、市政府做大做強骨幹財源、實現財政增收的總體要求,突出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線,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快速和可持續發展。
(二)突出重點。重點對最佳化財源結構作用顯著、產品競爭力強、經濟效益好、區域經濟發展帶動作用強,入庫稅收過1000萬元的企業(項目)給予獎勵;對財政收入增幅較大的縣區給予獎勵。
(三)規範透明。財源建設獎勵堅持公開、公正、公平。
(四)注重實績。實施財源建設獎勵,應當建立在對縣區、企業、項目主管部門財源建設績效考評的基礎上,通過綜合評價,對取得優異成績的予以獎勵,發揮獎勵資金的最大效能。
第三條 資金來源
財源建設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年初預算安排,專款專用。
第四條 獎勵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為我市財源建設和財政收入做出突出貢獻的縣區、企業和部門,予以獎勵:
(一)財政總收入、地方財政收入在全市平均增幅前三名的縣區。
(二)年度實際入庫稅收過1000萬元的企業(不含跨縣區實行市級匯總繳納的企業)。在計算企業的實際入庫稅收時,對企業代扣代繳、享受先征後返的稅收部分,按照入庫數的20%計算;享受稅收抵扣和減免的稅收不在入庫稅收的計算範圍內。
(三)對財源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評獎依據
(一)各縣區財政收入決算資料。
(二)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資料。
(三)對財源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主管部門實績資料。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企業獎勵按納稅分“10000萬元以上、5000-10000萬元、3000-5000萬元、1000-3000萬元”四個檔次。10000萬元以上納稅企業獎勵50萬元,5000-10000萬元納稅企業獎勵20萬元,3000-5000萬元納稅企業獎勵10萬元,1000-3000萬元納稅企業獎勵5萬元。
(二)縣區獎勵按財政增幅分“一、二、三”三個等級獎勵。一等獎獎勵20萬元,二等獎獎勵10萬元,三等獎獎勵5萬元。
(三)對財源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主管部門,獎勵5萬元。
第七條 獎勵程式
(一)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區、企業和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並提出獎勵意見,經獎勵考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報市政府審定。
(二)經市政府研究批准後,下發獎勵檔案,由市財政局下達獎勵資金。
第八條 獎勵資金使用
在每一項獎勵資金中,以不超過60%用於獎勵財源建設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用於財源建設及招商引資工作經費和企業發展(如規劃費、論證費、可研費、項目推介費、布展費等)。
第九條 獎勵組織實施
市上由財政、發改、工信、地稅、國稅等部門組成獎勵考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具體考評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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