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實施辦法

商洛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實施辦法,第一條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商洛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社局是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承擔。
市、縣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撥付、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政策宣傳、審核審查、統計上報、資金申報和支付等工作。
鎮辦、村(社區)管理經辦機構負責資料填寫、資格初審和上報等有關具體工作。
第三條 凡具有我市戶籍,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正常死亡後,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戶籍註銷等相關手續的,可享受喪葬補助金。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一次性補助不低於800元,由省、市、縣區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0%,縣區級承擔40%。
市、縣區各自應承擔的份額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有條件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喪葬補助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五條 符合領取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繼承人可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喪葬補助金政策:
(一)死亡後未及時上報,造成冒領養老金者;
(二)服刑期間死亡的;
(三)從事非法活動致死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死亡人員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繼承人按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村(社區)提出享受喪葬補助金申請。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發放喪葬補助金。
第八條 村(社區)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資格審查,並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
公示期滿後,由村(社區)負責填寫《商洛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審批表》,收回已死亡參保對象的《待遇領取證》,上報鎮辦人社所初審。
第九條 領取喪葬補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商洛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審批表》;
(二)喪葬補助金申領的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已死亡參保對象的《待遇領取證》。
第十條 喪葬補助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批發放。
第十一條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本縣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領取情況造冊登記,上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
第十二條 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對縣區上報的享受喪葬補助金人員進行審核後,按月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市級應承擔的補助資金。各縣區財政部門先行墊付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市級補助資金在年終一次性下撥各縣區。
第十三條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符合條件人員的喪葬補助金通過經辦銀行劃撥到申領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髮放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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