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保護協作委員會

商標行政保護協作委員會是指加強對著名(馳名)商標的保護,加強跨省(區)商標案件協查,建立商標行政保護信息通報制度,在較高層次上實現商標行政執法方面的協作,在商標行政執法方面進行實質性合作、而由若干省級工商局之間成立的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行政保護協作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4年9月 
  • 地點:泛珠三角區域 
  • 國別:中國 
目前已經實現的有:根據2004年9月泛珠三角區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高層聯席會議上籤署的《泛珠三角區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協定》成立的、泛珠三角區域九省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該等委員會。
附:《關於商標行政保護合作的工作方案》全文
2006-08-24 16:11:37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工商信息網
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協定》,各成員方就加強商標行政保護的具體實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作內容
(一)加強對著名(馳名)商標的保護。
1.各成員方要參照本省、自治區關於著名商標保護的有關規定,對其他成員方認定的著名商標實施與本地著名商標同等力度的重點保護。
2.對於其他成員方管轄範圍內的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權利人的投訴,應積極組織落實案件的查處,加強對案件查處工作的協調與督查,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他成員方管轄範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持有的高知名度商標,應按規定及時立案,並向國家商標局申報。
(1)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
(2)被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著名商標的;
(3)涉外高知名度商標的;
(4)以商標作為企業字號,雖未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但在同行業中有高知名度的;
(5)有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
4.以各成員方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申請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屬相關聯行業的,如足以誤導公眾,致使該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確實造成影響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已登記註冊的,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5.加強對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保護。
(二)加強跨省(區)商標案件協查。
1.各成員方要排除地方保護主義,依法辦案,保護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對商標侵權行為查處出現管轄異議的,成員之間應當本著“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協商解決;如需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違法主體實施處罰,而又不在同一省(區)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協助查處。
3.各成員方及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違法案件需跨省(區)進行調查的,可以發出委託調查函,請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有關案件情況。有關成員方接到委託調查函後應及時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按時回復發函單位。
4.對重大案件或涉及面廣、影響大的商標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經相關成員方協商,開展統一的聯合執法行動。
(三)建立商標行政保護信息通報制度。
1.每年召開泛珠三角區域商標行政保護協作年會,由各成員方分別通報本省(區)商標保護情況,交流執法保護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協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研究加強商標行政聯合保護的措施,探討商標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2.加強信息交流,建立案件通報制度。各成員方隨時通報商標保護方面出現的突發事件、跨省(區)案件和協查案件,及時通報重大商標侵權案件,特別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涉外高知名度商標的侵權案件情況。
3.各成員方之間應及時交換最新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單。各成員方應及時將名單發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重點保護的依據,並自主決定是否知會本地海關、法院、公安等機關。
4.各成員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與其他成員方交流地級市以上本系統執法部門、海關、法院、公安等機關的聯絡員通訊方式。
二、合作機制
各成員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部門建立商標行政保護協作委員會,協商解決本區域商標保護的相關事宜和其他重要事項。
商標行政保護協作委員會是泛珠三角區域商標行政保護協作機制的常設機構,其成員由參與協定的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部門委派人員組成,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制定協作方針和行動計畫。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聽取成員方的建議,審議和報告協作進展情況。
委員會應成員提議,可就共同關心的問題或緊急事宜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接到成員的提議後,應當徵求各成員方意見,半數以上成員同意的,可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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