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最低資本量

商業銀行最低資本量是銀行管理當局為保障銀行的經營安全,降低其風險損失,保證存款人的利益,而對商業銀行規定的最低資本量限制。商業銀行主要是靠借入資金從事放款業務獲取盈利的,借入資金越多,銀行的財務利率就越高,股權乘數就越大,銀行的潛在獲利能力就越強。但過高的財務利率增加了銀行經營風險,不利於保證存款人的利益,所以,各國銀行管理當局都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量作出規定。美國1914年規定國民銀行的最低存款量應達到其存款的20%,80年代初期規定大銀行的資本金應達到資產總額的4%,中小銀行必須達到7%。

1985年規定一級資本金與調整後資產總額之比等於5.5%,一級資本金減去二級資本金之差除以調整後資產總額的最低比率等於6%。處在6%以上的銀行資本充足,6%以下的銀行資本不足。1988年7月國際清算銀行在瑞士巴塞爾通過的 “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 規定,到1992年底,最低標準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最少為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其長期次級債務不能超過第一級資本的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商業銀行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