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商業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在1990.04.03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0.04.03
  • 實施時間:1990.04.03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國商業科學技術秘密,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保護和促進商業現代化建設,根據商業部、國家保密局印發的《商業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制定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精神,結合商業系統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密範圍。
(一)國家批准的發明——主要是指發明申報書中規定的保密要點。
(二)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所突破,但工作尚未完成的項目,以及預計在近期內有可能成為發明的項目。
(三)國外(地區)雖有,但系對我保密,經國內研究取得或通過內部渠道獲得的技術;國外(地區)雖有報導,但我國的研究成果超過國外水平的項目。
(四)我國特有的商品生產配方,工藝技術訣竅及傳統工藝——包括名特商品加工技術和傳統製造關鍵技術,經濟價值顯著的動植物商品和菌種的栽培、飼養技術及培養條件;商品貯藏中新發現的病、蟲害及防治病蟲害的特殊方法及效果顯著的防護劑生產技術;商品加工機械的獨特設計、材料配方等。
(五)屬於國家確定的重大商業科技的攻關項目計畫以及攻關項目中的核心技術。
重要的商品資源,商品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難題亦應對外保密。
(六)從國外(地區)秘密獲取的技術及其來源,以及從國外(地區)引進的負有保密條款限制的技術。
第三條 商業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一)國家重大商業科技攻關項目的核心技術,我國特有的重大發明創造和階段性發明成果,特殊的國防軍用商品和涉及國防軍工的重要項目,涉及出口的農副畜禽商品的烈性傳染病發生情況及技術數據;以及商品流通過程中新發現的病、蟲害及防治技術,一旦泄露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均列為絕密級。
(二)屬於國家領先技術水平或通過內部渠道得來的技術、我國特有的商品加工技術或商品資源,一旦泄露會使國家遭受較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機密級。
(三)不屬於絕密級和機密級,一旦泄露會使國家遭受損失的其它保密項目,列為秘密級。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使用範圍:
(一)絕密級:只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二)機密級:只限於有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三)秘密級:工作需要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以使用。
第五條 劃定保密項目的許可權:
(一)絕密級,由商業部按國家保密局、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劃分或確定;
(二)機密級和秘密級,分別由商業部各有關司局按照國家保密局和國家科委有關規定劃分或確定。
第六條 解密、降密和升密。
(一)凡國外(地區)已經不保密或國外(地區)已不屬先進的技術等,要解除密級或降低密級;
(二)有的項目發現需要升密,要及時升密。
各單位對解除密級和降低密級的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其審批許可權按本規定第五條辦理。
第七條 科技檔案的保管、使用、銷毀等管理制度。
(一)保管:各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設專人保管,檔案的密級標誌應明顯,收發交接要有嚴格手續。
(二)借閱保密資料應按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經資料保存單位的領導批准或上一級領導部門批准方可借閱;
(三)銷毀:應先編出銷毀檔案目錄,按隸屬關係報上一級領導部門批准。銷毀檔案時,應指定監銷人。
(四)一切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均不得作為廢紙出售。
第八條 不準利用公開的報紙、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相、展覽等宣傳工具宣傳報導屬於科技保密的內容;不準在公開場合展覽屬於科技保密的內容或產品;內部刊物所刊登的內容,學術會議宣讀的論文,必須注意保密。
第九條 各種到國外(地區)或國內舉辦接待外賓參加的商業科技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會等涉外科技項目,由參展單位在籌展中,事先填寫《技術項目涉外參展保密審查申報表》,經行政隸屬上級主管廳、局、社同意,報商業部科技保密管理機構進行科技保密審批,並報國家科委備案。批准參展項目由審批單位開具《科技保密審查合格證明書》。否則不得組織對外參展。
第十條 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填寫《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按行政隸屬關係審批。
(一)屬於秘密級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糧食廳(局)、供銷社和本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審查後,報商業部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
(二)屬於機密級技術的,由商業部審查後,報國家科委審批。
(三)屬於絕密級技術的,禁止出口,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由商業部提出申請,經國家科委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批准出口的國家秘密技術,由審批機關核發《國家秘密技術出口批准書》。攜帶有關國家秘密技術檔案、資料、物品出境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五)對外申請專利亦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對外開放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項目不得接待外國(地區)人參觀。向外國(地區)人介紹的有關科學內容和參觀事項,要經批准,並需確定介紹口徑、參觀內容等,指定專人介紹。
第十二條 參加國際(地區)學術交流活動,向國外(地區)投寄論文、稿件、樣品,出國(地區)攜帶的論文、科學技術資料、教材、樣品、中間體、種子、菌種、種苗,對外通訊、口頭交流以及私人間的通信等,不得涉及保密內容。
第十三條 對於保密技術在國內的推廣套用,各有關單位要通過協商,本著互利互助的原則,按技術轉讓等規定的辦法解決,參加交流、使用的單位和人員應承擔保密義務。但各單位不得藉口保密拒絕在國內交流。
從外國(地區)獲得的科學技術資料,除與對方簽訂的協定中有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國內交流,但資料來源必須保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科技保密工作的領導,科技管理部門要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科技保密工作。要加強對職工的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社團單位的職工都必須嚴格保守科技秘密,若有泄密應追究責任,有嚴重失泄密或竊密行為者,要提請法務部門依法制裁。
第十五條 商業部有關專業司局、直屬企事業及社團單位,各省、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糧食廳(局)、供銷社可根據本規定製定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商業部科技質量司負責商業部科技保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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