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內貿系統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國內貿易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內貿系統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7.10.29
  • 實施時間:1997.10.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委(財辦)、商業、物資、糧食廳(局),本部各司局、直屬企事業單位: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確保內貿系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護和促進流通領域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結合內貿系統的具體情況,我部制定了《內貿系統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函告我部科技質量局和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內貿系統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國內貿易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確保內貿系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保護和促進流通領域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精神,結合內貿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要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安全,要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第三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是科技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
內貿部科技質量局,負責管理部屬單位並指導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四條 內貿部保密委員會,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的職責。
第五條 保密範圍
(一)國家批准的發明——主要是指發明申報書中規定的保密要點。
(二)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所突破,但工作尚未完成的項目,以及預計在近期內有可能成為發明的項目。
(三)國外(地區)雖有,但屬於對我保密,經國內研究取得或通過內部渠道獲得的技術或國外(地區)雖有報導,但我國的研究成果超過國外水平的項目。
(四)我國特有的商品生產配方,工藝技術訣竅及傳統工藝——包括名特商品的加工技術和傳統製造關鍵技術,經濟價值顯著的動植物商品和菌種的栽培、飼養技術及培養條件;商品貯藏中新發現的病、蟲害及防治病蟲害的特殊方法及效果顯著的防護劑生產技術;商品加工機械的獨特設計、材料配方等。
(五)屬於國家確定的重大內貿科技攻關項目計畫中的核心技術。重要的商品資源,商品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難題亦應對外保密。
(六)從國外(地區)秘密獲取的技術及其來源,以及從國外(地區)引進的附有保密條款限制的技術。
第六條 內貿系統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劃分為下列三級:
(一)國家重大內貿科技攻關項目的核心技術,我國特有的重大發明創造和階段性發明成果,特殊的國防軍用商品和涉及國防軍工的重要項目,涉及出口的農副畜禽商品的烈性傳染病發生情況及技術數據,被評為國際領先的科技成果,以及商品流通過程中新發現的病、蟲害及防治技術,一旦泄露會使國家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保密項目,均列為絕密級。
(二)屬於國家領先技術水平或通過內部渠道得來的技術,我國特有的商品加工技術或商品資源,一旦泄露會使國家遭受嚴重損害的保密項目,列為機密級。
(三)不屬於機密級和絕密級,一旦泄露會使國家遭受損害的其他保密項目,列為秘密級。
第七條 保密資料的使用範圍:
(一)絕密級,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二)機密級,限於有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三)秘密級,工作需要的單位和人員可以使用。
第八條 劃定保密項目的許可權:
(一)絕密級,由內貿部按國家保密局、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劃分或確定,並報國家科委批准。
(二)機密和秘密級,分別由內貿部各有關司局按照國家保密局和國家科委有關規定劃分或確定,並報科技質量局批准。
第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的確定、變更及其解密
(一)制定科研計畫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及時確定項目或者課題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科技成果完成,同時應當對其密級進行評價。
(二)凡國外(地區)已經不保密或國外(地區)已不屬先進的技術等,要解密或降低密級。
(三)有的項目發現需要升密級,要及時變更。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對需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關單位可以提出解密建議。秘密級的報科技質量局批准;機密級、絕密級的報部和國家科委審定。各單位對解密和降低密級的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科技檔案的保管、使用和銷毀:
(一)各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檔案保管設備,設專人保管。檔案的密級標誌應當明顯,收發、交接要有嚴格的手續。
(二)借閱科學技術保密資料,應當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經資料保存單位的領導批准或上一級領導部門批准方可借閱。
(三)科學技術保密資料的銷毀,應當先編出銷毀檔案目錄,按隸屬關係報上一級領導部門批准。銷毀檔案時,應指定監銷人。
(四)一切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均不得作為廢紙出售。
第十一條 不得利用公開的報紙、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展覽等宣傳工具,宣傳報導屬於科技保密的內容。不得在公開場合展覽屬於科技保密的內容或產品。內部刊物所刊登的內容,學術會議宣讀的論文,必須注意保密。
第十二條 各種到國外(地區)或國內舉辦接待外賓參加的內貿系統科技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會等涉外科技項目,參展單位在籌展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否則不得對外組織參展。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填寫《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並附有關技術資料,按下列行政隸屬關係審批:
(一)屬於秘密級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物資、糧食廳(局)和本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審查後,報內貿部審批,送國家科委備案。
(二)屬於機密級技術的,由內貿部審查後,報國家科委審批。
(三)屬於絕密級技術的,禁止出口。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由內貿部提出申請,經國家科委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審查批准出口的國家秘密技術,由審批機關核發《國家秘密技術出口批准書》。攜帶有關國家秘密技術檔案、資料、物品出境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四條 對外開放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項目,不得接待外國(地區)人參觀。向外國(地區)人介紹的有關科學內容和參觀事項,要經批准,並需確定介紹口徑、參觀內容等,指定專人介紹。
第十五條 參加國際(地區)學術交流活動,向國外(地區)投寄論文、稿件、樣品,出國(地區)攜帶的論文、科學技術資料、教材、樣品、中間體、種子、菌種、種苗,對外通訊、口頭交流以及私人間的通訊等,不得涉及保密內容。
第十六條 對於保密技術在國內的推廣運用,各有關單位要通過協商,本著互利互助的原則,按技術轉讓等規定的辦法解決。參加交流、使用的單位和人員,應承擔保密義務。但各單位不得藉口保密拒絕在國內交流。
從外國(地區)獲得的科學技術資料,除與對方簽訂的協定中有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國內交流,但資料來源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科技保密工作的領導,科技管理部門要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科技保密工作。要加強對職工的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社團單位的職工,都必須嚴格保守國家科技秘密。若有泄密應當追究責任,有嚴重失泄密或竊密行為者,要提請法務部門依法制裁。
第十八條 內貿部有關專業司局、直屬企事業及社團單位,各省、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商委和商業、物資、糧食廳(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內貿部科技質量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制定的有關商業科學技術保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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