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費

商業登記費

商業登記費這是對在香港經營商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費。凡在香港經營的商業(包括按公司條例組成的公司及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外國公司)都必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開始營業後的1個月內前往稅務局下轄的商業登記處辦理商業登記並按年繳納登記費。

現行的《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於1997年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登記費
  • 主體:從事任何行業團體的個人或商號
  •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
  • 繳稅:支票、匯票、本票或郵匯
納費主體,商業登記費額,豁免,稅務繳納,

納費主體

從事任何行業團體的個人或商號,須辦理商業登記並繳費。

商業登記費額

從1985年4月1日起繳納登記費由以往的350港元增加到500港元。另繳納附加稅100港元,這是為設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而徵收的。在1999年4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如果沒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6(5C)項作出選擇,則登記費為2000港元,如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6(5C)條作出選擇,則為5200港元(由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第28條增補)。

豁免

現行的《商業登記條例》第16條規定,任何屬於公共性質的慈善、宗教或教育機構,可以自其生意或業務的任何利潤,僅作本身的慈善、宗教或教育用途,並無在香港以外地方大量花費;以及上述生意或業務是在確實貫徹該機構的明訂宗旨下經營的,或與上述生意或業務相關的工作主要是由設立該機構所惠及的人進行的,可以獲得豁免。
下列情況可獲商業登記費的豁免:
1.一般買賣營業,平均營業總額每月不超過1500港元;
2.服務性行業,平均營業或收入總額每月不超過450港元。
上述兩種情況,雖然不必繳付登記費,但有關人土或商號欲須申請領取商業登記證之後1個月內,向稅務局局長提出豁免登記費的申請。經批准後,才獲發免費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則須重新申請。

稅務繳納

可用支票、匯票、本票或郵匯(必須註明支付“香港政府”及加利線),將此需繳交的商業登記費寄交稅務局。此外,也可往稅務局商業登記處的港九或新界辦事處以現金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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