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12日商務部令第5號發布。《辦法》共21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書名: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 作者:中國商業部
  • 類別:法律法規
  • 出版時間:2011年11月7日
檔案原文,具體內容,

檔案原文

2011 年 第 5 號
修訂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07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部 長:陳德銘
2011年12月12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的備案申請。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畫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
(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檔案。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
(七)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契約。
(八)特許經營契約樣本。
(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範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十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檔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第八條 特許人的以下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一)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二)經營資源信息。
(三)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契約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十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檔案、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檔案、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檔案、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並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一)特許人註銷工商登記,或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作出的關於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並經備案機關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備案的情形。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通過備案的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公眾可通過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十六條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相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特許人依法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07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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