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體環境質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經二級處理或深度處理後,達到國家及行業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計量設施、維修站點和其他相關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2006年11月1日
  • 通過:2006年9月8日
  • 地點:唐山市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令〔2006〕第2號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9月8日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張耀華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部門負責再生水的巨觀管理和調配工作;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開展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工藝的引進和套用,鼓勵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並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
第六條 再生水利用規劃由市規划行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應當預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的要求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
第八條 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的下列用(取)水戶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
(二)園林、綠化、景觀、建築、養護單位;
(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單位。
應當利用再生水的項目,不得使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
再生水用戶經備用水源行政部門批准可以保留備用水源,緊急情況下啟用備用水源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經備用水源行政部門同意。
第九條 應當使用再生水的用(取)水戶,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和建設規範、標準建設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規定應當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或者再生水利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再生水的水質進行監測。
第十二條 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保證再生水水質、水壓和水量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 單位利用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處理的再生水,應當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並及時排除設備故障。發生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報告城市管理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再生水價格由再生水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價格行政部門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設施表面應當塗成淺綠色,並按國家規定在出口處標註“非飲用水”標識。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互相連線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
(二)改變再生水用途;
(三)提取公共河道中由再生水經營單位提供的景觀用水。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不使用再生水的;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不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再生水經營單位供水水質不達標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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