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 地點:唐山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總則: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附屬檔案,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進行抗震設防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相關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認為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河北省地方標準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或者區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建設工程,也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五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評價級別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05)工作分級標準確定。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級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送審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前,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告知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依法評定機構。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八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定合格後,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評定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一般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認,並出具相關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未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依法應當進行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必須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醫院等重要公用設施,應當按照高於建設工程所在地抗震設防標準予以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專項驗收,並報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產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產證件。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房屋抗震設防的財政投入,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房屋抗震設防的指導,使農村房屋逐步達到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或超越其資質許可的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辦理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手續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發現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嚴重失實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中有違法行為,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程建設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唐政發[2002]1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程建設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蘆台、漢沽農場,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評價管理條例》、《河北省地震安全評價管理實施辦法》,切實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現就工程建設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市地震局負責我市轄區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
二、唐山市轄區內一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據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對按規定必須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由市地震局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計畫、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助市地震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程式:
1、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間,市計委、規劃局、建設局等項目審批部門要將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抄送市地震局,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工程業主必須到市地震局辦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確認手續。
經審查不需要專門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在其設計前,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工程業主需到市地震局領取《唐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批表》,由市地震局審查批准,並加蓋“唐山市抗震設防要求專用章”。計畫、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對沒有市地震局確認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加蓋“唐山市抗震設防要求專用章”的,不得發給《設計審批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屬於必須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由市地震局下達地震安全性評價通知書,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工程業主到市地震局領取和填寫《唐山市工程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表》,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依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規範和規定的程式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價完畢後,到市地震局辦理工程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確認手續。
2、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市地震局批准的《唐山市工程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表》或《唐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批表》列入可研報告必須審查的內容,否則該項目不予批准。
3、市計委、規劃局、建設局等項目審批部門舉行建設項目論證會時,要通知市地震局參加會議;要及時向市地震局通報擬建設的工程項目計畫和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的管理情況。
五、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的管理:
1、有資質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凡在我市轄區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河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領到許可證書的單位,應及時到市地震局備案。
2、在本市轄區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地震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能開展工作。
3、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作。無證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其評價結果無效。
六、違反本通知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
1、生命線工程
(1)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大型橋樑、隧道、立交橋;火車站、鐵路樞紐主體工程、II類以上機場、萬噸級以上港口工程等重要工程。
(2)規劃容量超過800MW的火電廠和裝機容量超過200 MW的水電廠,超過330KV以上的變電所;市縣級電力調度中心。
(3)廣播、電視控制、發射工程及重要通訊幹線的中繼站、微波通訊站、國際無線電台、衛星地面通訊站等主機房。
(4)城市消防、供水、供氣、供熱、供油的主體工程,大型儲油、儲氣、儲糧和蓄水工程、污水處理廠、大型垃圾處理場。
(5)市三級醫院和縣及縣級市的二級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門診部,縣級及其以上的急救中心的指揮、通信、運輸等系統的重要建築,縣級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築。
2、重要工程
(1)各類大型企業的主要生產用房及調度、控制中心。
(2)建築高度達到40米、建築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
(3)人員集中的大型影劇院、體育館、商貿中心等公共建設工程。
3、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1)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及其它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2)核電站、重要核設施、中型以上的水庫、位於市區或城市上游的擋水壩、礦山的尾礦壩等工程。
4、特殊場地工程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分界線兩側8公里區域內建設工程;有活斷層通過場地的工程。
5、其它必須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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