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辦法

《哈爾濱市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辦法》在1997.05.23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5.23
  • 實施時間:1997.05.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徵集,第三章 優待,第四章 退役安置,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建設,保障義務兵徵集、優待和退役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黑龍江省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一切機關、團體、企業(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股份制、私營等各類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和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義務兵的徵集、優待和退役安置工作。
各級兵役機關、民政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
計畫、財政、金融、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物價、教育、衛生、糧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公民增強國防意識和法制觀念,依法履行應盡義務。

第二章 徵集

第五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應徵條件的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六條 在市、區、縣(市)徵兵領導小組領導下,各級兵役機關和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以下簡稱徵兵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義務兵的徵集工作。
第七條 當年徵兵條件、徵兵數量、城鄉比例、完成時限應當按照上級政府和軍事機關的徵兵命令執行,各級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把關,不得擅自放寬條件。
第八條 凡在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按照區、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領取《公民兵役登記證》。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城市包括高中、技校、中專,農村包括國中以上學校),應當按照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的安排,設立兵役登記站,組織做好本轄區適齡公民和應屆畢業學生的兵役登記。
第十條 適齡公民本人由於特殊原因不有能親自參加兵役登記的,由其直系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領取《公民兵役登記證》。
第十一條 在徵兵期間,除國家統一組織的招工、招乾、招生外、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的招工、招乾和招生,應當服從徵兵需要,優先保證符合條件的公民依法服兵役。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鼓勵和支持適齡公民依法服兵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其依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
第十三條 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的安排,組織進行應徵公民的身體檢查,並實行主檢醫生負責制,保證體檢質量。
第十四條 經確定為預征對象的公民,應當按照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的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身體檢查,並如實反映身體狀況。
第十五條 應徵公民參加體檢,是農民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發給誤工補貼,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獎金。
第十六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公安機關和應徵公民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基層組織負責。
應徵公民的文化條件審查工作由教育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區、縣(市)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應徵公民身體檢查、政治和文化條件審查情況,擇優確定服務兵役的公民。
兵役機關應將確定服兵役公民的名單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新兵入伍後,經複查因身體、政治和文化等條件不合格退回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恢復戶籍,原工作單位應當予以恢復工作。
第十九條 兵役徵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章 優待

第二十條 凡從本人戶口所在地入伍的本市籍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屬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待。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服役期間原承包的土地、山林予以保留。義務兵本人及其父母親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予以免除。農村劃批宅基地時義務兵計入家庭人口。
第二十二條 義務家屬從義務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優待金。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月計算;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年計算。
第二十三條 義務兵應徵入伍前是城鎮在職職工或個體工商業者的,其家屬優待金每月不低於100元;應徵入伍前是城鎮無職業青年的,其家屬優待金每月不低於80元,應徵入伍前是農業戶的,其家屬優待金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標準計發。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標準需要調整時,由政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標準,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區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實行社會統籌,籌集不足部分由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以下範圍、標準和方式進行籌集:
(一)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事業單位的職工每人每年按本人工資總額3.5%的標準,每年九月份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收,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籌集部門採取特約委託收款方式,向職工所在單位收繳。
(二)個體工商戶每戶每年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年人均工資3.5%的標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度檢驗期間催繳。
市區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標準調整時,優待金收取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縣(市)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社會統籌,不足部分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統籌的具體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統籌費。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
第二十七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由民政部門負責計畫使用管理,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籌集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八條 烈士家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民政部門負責的定補、定救對象,可免於繳納優待金。
第二十九條 優待金用於放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義務兵立功獎勵金、解決義務兵或實用性和其他優撫對象的突發性困難,及其他應當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優待金,獎勵優待金的標準,以義務兵家屬當年優待金總額計算,被評為優秀士兵者獎勵5%;榮立三等功者獎勵10%;榮立二等功者獎勵15%;榮立一等功者獎勵20%,被授予大軍區級榮譽稱號者獎勵25%;榮獲中央軍委命名者獎勵30%,一人榮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級發給。
第三十一條 城鎮義務兵服役期滿後,憑《黑龍江省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證明》和《入伍通知書(非農)》,並攜帶戶口、身份證、退伍證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市、縣(市)民政部門登記,領取優待金。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義務兵家屬或本人持《入伍通知書》和戶口,在每年三月末以前到義務兵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領取。
第三十二條 下列義務兵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一)從本市入伍的非本市籍義務兵;
(二)非從本市入伍的本市籍義務兵;
(三)非從本市入伍,退伍後變更為本市籍的義務兵;
(四)跨縣(市)、區易地入伍的義務兵;
(五)從地方招收的軍事院校學員,軍隊文藝、體育等專業人員;
(六)義務兵晉升為軍官或改為志願兵、軍內職工的;
(七)服役期間被依法判刑、勞動教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義務兵;
(八)其他按國家有關規定不應當享受優待金的。

第四章 退役安置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置辦)負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指令性安置辦法。市、縣(市)安置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置計畫,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保證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單位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
第三十五條 退役士兵辦理完退伍手續離隊後,應當在3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到原戶口所在地市、縣(市)安置辦報到登記。
第三十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由原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已撤銷或者合併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入伍前未就業的,由市、縣(市)安置辦統一安置。
第三十七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己找接收單位,無安置計畫或完成安置計畫的單位同意接收並出具手續後,市、縣(市)安置辦應當給予辦理安置手續。
第三十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在安置辦開出工作分配通知書後,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到被安置的接收單位報到。
第三十九條 城鎮退役士兵本人申請自謀職業的,經市、縣(市)安置辦批准,分配資格可保留24個月,在此期間內分配工作的,工齡可連續計算。超過24個月的,檔案移交居住地街道辦事處,不再分配工作。
第四十條 符合分配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本人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興辦經濟實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憑其的其所在地安置辦證明,優先審批《營業執照》,免徵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第四十一條 憑退役士兵證和當地安置辦證明,退役士兵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報考本省成人高等院校的,根據省有關規定可適當降低分數錄取。
企事業單位所需安全警衛人員應當優先從退役士兵中錄用。
第四十二條 退役士兵符合國家和省跨地區安置規定的,經市、縣(市)安置辦審核後,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批准,納入本市統一安置計畫,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標限制。
第四十三條 原農業戶口退役士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憑有關材料由戶口所在地市、縣(市)安置辦予以安置工作,並由公安部門給予變更為城鎮戶口:
(一)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
(二)因戰、因公造成二、三等傷殘的;
(三)在服役期間全家戶口已變為城鎮戶口的。
第四十四條 城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置辦不予安置工作:
(一)占用農村徵兵指標入伍和在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中途退伍的;
(三)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四)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過失罪除外);
(五)其他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安置的。
第四十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失業、養老保險參軍保年限(所需保金由接收單位支付);初始工資由接受單位按照其他同工齡、同工種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並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條 接收退役士兵的企事業單位,一年內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抵押金、集資款、培訓費等各種附加費。
第四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年度招工指標的,應當在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後,再向社會招工。新建、擴建企業和新成立的事業單位招收人員,應當優先招收退役士兵,招收的比例企業應不低於5%,事業單位應不低於3%。
第四十八條 企業(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工人、招聘幹部時,同等條件止應當優先錄用退役士兵。
第四十九條 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的企業,應當與退役士兵簽定無固定期限契約並可體現解除契約條件,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籤定有期限契約的,應當允許。契約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第五十條 對政府分配的傷殘退役士兵,各單位應當根據他們的身體狀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隨意辭退。其工資、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按國家有關因公致殘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辦退役士兵兩用人才服務機構,開展育才、薦才、用才一體化服務,根據需要選拔優秀退役士兵充實到鄉(鎮)、領導崗位。
第五十二條 退役士兵兩用人才服務機構興辦以退役士兵為主體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憑安置辦的證明,可享受本辦法第四十條有關待遇。
第五十三條 退役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市、縣(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義務兵徵集、優待和退役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不按規定完成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工作的根據《黑龍江省文明建設條例》的規定不予評選文明單位。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責令其補辦兵役登記手續,責令不改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委託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處以100元以上500無以下罰款。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兵經教育不改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委託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其履行服兵役義務。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阻撓應徵公民依照兵役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委託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令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接受身體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委託兵役機關和徵兵辦公室責令改正,責令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或者有能力繳納但拒絕繳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由市、縣(市)民政部門責令改正,責令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按拒繳數額每日2‰收取滯納金。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由市、縣(市)安置辦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拒絕接收退役士兵單位,從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書開出的月份起,按每月600元標準支付退役士兵工資,拒絕支付工資的由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直至單位接收上崗為止。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退役士兵收取附加費的,由市、縣(市)安置辦責令的改正,責令不改的,處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執罰部門作出對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元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執罰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並在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六十二條 義務兵徵集、優待、退役安置工作中有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罰款票據的使用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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