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是2013年6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 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
  • 加快: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 提高:城市公共運輸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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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2013年6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7月7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公共運輸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建設或者與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樞紐站、首末站、中途站、調度中心、專用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出租汽車營業站、出租汽車候客點、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公共腳踏車租賃站(點)、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公交專用加氣站及其它與公共運輸相關的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財政、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運輸優先政策,將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哈爾濱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哈爾濱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作為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城市建設應當優先規劃實施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按照規劃,需要配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住宅、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設定要求合理配建。
第八條 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新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現有的公共運輸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
第十條 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哈爾濱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設定規範》,並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設定規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時,應當對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建築規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徵求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配建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屬於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項目中完成配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市交通運輸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管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建管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運輸基礎設施,使用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和維護,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確保發揮正常使用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運輸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和占用公共運輸基礎設施。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占用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擅自遷移、拆除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公共運輸基礎設施使用性質的,屬於經營行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規劃、審批、驗收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樞紐站,是指幾種運輸方式或者多條公交線路交會銜接轉換的場所,主要是市內公共運輸與鐵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航空客運的換乘節點,也包括市區內商務區、辦公區等區域公交線路較為集中、客流集散量較大的大型公共場所;
(二)首末站,是指城市常規公共運輸線路始發站和終點站;
(三)出租汽車營業站,是指設定在乘客集中區域,具有運營、停車,駕駛員餐飲、休息等功能的出租汽車營業活動場所;
(四)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是指具有供駕駛員休息、就餐、如廁、車輛清洗、維修等功能的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場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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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據悉,該《辦法》規定公共運輸由哈爾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將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保障。城市建設應當優先規劃實施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配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住宅、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合理配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新建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運輸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和占用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該《辦法》還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辦法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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