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減免收費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和發展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儘快解決中低收家庭住房問題,現我市又下達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減免收費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駐哈部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和發展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儘快解決中低收家庭住房問題,現將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減免收費項目通知如下:
一、免收占道費。
二、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供水設施、排水設施、城市建設電力配套設施、燃氣設施等費用)、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費、防洪保全費、土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拆遷管理費、委託拆遷承辦費、拆遷房屋評估費、產權來籍費和房屋安全鑑定費。
三、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應同步配建,並免收人防易地建設費;因地質條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減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
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衛生機構和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暫行辦法》施行前確定的自有生活區土地建設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的,不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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