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實施意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實施意見為哈爾濱市政府2009年7月6日發布,意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7號)精神,切實搞好我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09-07-06
  • 生效日期:2009-07-06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政發〔2009〕12號
【發布日期】2009-07-06
【生效日期】2009-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實施意見
(哈政發〔2009〕1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直、省屬在哈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7號)精神,切實搞好我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以下簡稱創建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創建國家級創業城市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著眼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創業環境入手,以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調節、自主創業為基本原則,以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為主線,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強化創業服務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創建創業型城市。
(二)工作目標。2010年年底前,達到國家級創業型城市標準。健全政府職能部門共同組織、社會各界主動參與的創業工作管理服務體系,建立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打造寬鬆、和諧、充滿生機活力的有利於創業的環境,形成全社會崇尚創業、支持創業、競相創業的良好氛圍。2009年到2010年,全市創業活動指數達到20%;帶動就業比例達到1:6;年均新增創業企業1.5萬戶,新增個體工商戶3萬戶,新增企業存續1年以上的比例達到70%;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其他創建工作指標達到國家創建創業型城市標準。
(三)主要任務。建立組織領導體系,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健全創業培訓體系,構建創業服務體系,健全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二、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改善創業環境
(一)放寬市場準入
1.放寬準入領域。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及經營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外,允許創業者自主選擇。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制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採購優惠政策,按照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主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
2.放寬註冊登記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不得隨意增加註冊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對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和技工院校畢業生、殘疾人申請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註冊登記的,前置審批條件可適當放寬。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必須取得前置審批、且需具備生產經營條件後方能取得許可證或資質證的,允許辦理籌建登記,待完成籌建並取得相關許可證、資質證或審批檔案後,再按實際情況核准具體經營範圍。
3.放寬登記條件。允許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創業者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前置審批許可等材料直接申辦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創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的,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檔案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和技工院校畢業生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的,除從事需前置審批許可的經營項目外,可申請試營業,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由工商部門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臨時營業執照。對法律、法規未規定必須辦理工商登記的城市自由業者、農村及城鎮流動經營業戶、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擇業的畢業生從事中小學生學習輔導服務、翻譯服務等的,除涉及前置審批許可的外,均可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4.放寬註冊資本(金)限額。註冊資本(金)達到3萬元,即可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且貨幣出資可降至註冊資本(金)的30%;單位和個人投資1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許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金)在2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金)在5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且不需要每個股東出資均達到20%。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返鄉農民工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和技工院校畢業生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其中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的允許註冊資本(金)零首付。
允許創業者以智慧財產權、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財產出資,且不受出資比例限制;對農民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變的情況下,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評估作價出資。
5.放寬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創業者依據法定條件、程式和契約約定將家庭住所、租借房屋、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將住宅改作經營性用房的,只要申請人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證明檔案,即可申請登記。對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場所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即可申請登記。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和亂培訓等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闢創業“綠色通道”。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有關部門要及時受理、限時答覆。對創業者因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違規行為,實行“首次不處罰”預警制度。
(三)完善扶持政策
1.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登記失業人員、退役士兵、殘疾人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自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前置審批的各項費用。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符合條件的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環保節能減排、廢物綜合利用科技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加強創業政策扶持。對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對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主創業的,可將其按規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享受城鎮居民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自主創業的,收入超過低保標準後,其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3個月低保待遇。
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2年內免收勞動人事代理費,並可比照靈活就業困難人員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免費享受創業項目、創業培訓、信息諮詢等聯動服務。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願開展創業活動或到企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經批准可提前退休;離崗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同意後,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原職務級別、編制、人事關係及工資福利待遇,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須辦理辭職手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辭去公職的,辭職前工作年限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所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助資金部分由同級財政按規定予以安排。本項政策規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可比照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自行確定,所需資金按經費來源渠道解決。鼓勵國有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的人員辭職創辦企業。
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進入我市城鎮創業的農村勞動力和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可比照城鎮失業人員享受收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並優先享受工商登記、創業培訓、信息諮詢、創業指導服務。
對創業者下鄉創辦、領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或從事特色種養業的,享受各項支農惠農政策。
對創業者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四)加大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根據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籌集促進創業專項資金,支持整合資源、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和孵化基地建設,落實各項扶持政策,獎勵優秀創業項目和先進創業人員;多渠道籌集擔保資金,擴大融資貸款規模。
(五)加強創業融資服務
1.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範圍,對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軍人家屬、大中專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及返鄉農民工,有創業願望、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的,經審核認定後均可獲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符合貼息政策的由財政予以貼息。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7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貼息。
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超過50人的企業,給予50萬元擔保貸款;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超過100人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擔保貸款。
對已經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支持且誠信經營、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償還、貸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可準予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視同首次貸款給予貼息。
2.建立健全擔保體系。積極推進為創業者和中小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平台建設。逐步建立市、區兩級小額貸款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區組建擔保機構,建立擔保基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擔保基金投入,擴大擔保基金規模,提高擔保能力。金融機構要合理放大擔保倍數,增加貸款額度。建立財政擔保金補償機制,對政策性貸款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的損失,由財政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大力發展社會投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鼓勵出資人增加資本投入,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支持。完善個人和企業信用徵信系統,建立健全信用獎懲制度,加強信用社區建設,為推動全民創業提供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3.積極拓寬融資渠道。推動金融體制、產品和服務創新,積極探索創新應收賬款、倉單、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股權質押、林權抵押、漁權抵押等新型擔保貸款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為創業項目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返鄉農民工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優勢、競爭優勢和良好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每年重點扶持一批中小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快速成長,進入規模以上企業行列。
對重點扶持的中小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的新產品開發項目,由市發展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給予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給予重點支持。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招用符合貸款申請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其中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可提供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鼓勵中小企業擔保貸款中心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對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環保節能科技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從業人員、農民工、外省市來哈工作人員以及外國和台港澳在哈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推進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多層次、可選擇、相銜接的原則,制訂適應新辦企業特點的社會保險政策,鼓勵新辦企業參加各類社會保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創業者新創辦的企業可按個體工商戶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水平,逐步實現社會保險對象管理和服務社會化。
三、健全創業培訓體系,提高創業能力
(一)加強創業培訓基地建設。實行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制度,制定和完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標準、管理辦法,依託各類各級職業教育院校和培訓機構的優質教育資源,由勞動保障、財政部門通過招標方式,共同認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稱為“創業培訓基地”)。加強對創業培訓基地的管理,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管理不善、培訓質量差的創業培訓基地取消其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資質,責令退出創業培訓市場。
(二)加強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實施創業培訓師資培養計畫,擴大師資隊伍規模,提高師資隊伍素質,建立專業化創業師資隊伍。2009年培養創業培訓師資50人,2010年培養100人、全市創業培訓師資達到200人以上,其中每個創業培訓基地教師不少於3人,每所高校不少於5人,全部實行持證上崗。每年組織1次教師進修培訓,每次不少於30課時。制訂創業培訓師資考核管理辦法,每年組織1次師資資格考核。
(三)擴大創業培訓範圍。將創業培訓對象由下崗失業人員擴大到高校畢業生、復員軍人、殘疾人、征地農民、返鄉農民工等城鄉各類人員,逐步將所有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全部納入創業培訓範圍。重點開展創業培訓進社區、進校園、進鄉鎮“三進計畫”,建立滿足城鄉各類人員、不同層次創業的培訓體系。
(四)創新培訓模式。各類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要開設創業教育和創業指導課程,增強在校學生的創業意識和潛在創業能力。全面實施“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項目,面向廣大勞動者開展創業意識培訓,激發創業熱情;面向有創業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創辦企業培訓,增強創業能力;面向成功創業者開展改善和擴大企業能力培訓,提升企業的穩定性和競爭力;逐步實行本土化,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
(五)開展創業實訓。選擇一批優秀企業認定為創業實訓基地,安排經過創業培訓的人員到基地進行實訓,提高其創業實踐能力。2010前,在全市適合勞動者創業的生產加工、商貿零售、服務等行業中篩選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企業,建立100家以上創業實訓基地。
(六)完善創業培訓補貼政策。將享受創業培訓補貼的範圍由失業人員擴展到登記失業的大中專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征地農民、復員軍人、殘疾人及返鄉農民工。除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可享受培訓補貼外,靈活就業人員及領取營業執照6個月以內參加創業培訓的也可享受培訓補貼。經過創業培訓的勞動者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實訓基地參加實訓,實訓人員創業成功率達到80%的按照實訓人數給予創業實訓基地補貼,低於80%的按照創業成功人數給予創業實訓基地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實訓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升服務質量
(一)健全創業服務組織機構
1.建立公共創業服務網路。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創業服務工作的籌劃、指導和組織實施。各區、縣(市)要建立專門的創業服務機構,街道(鄉鎮)設立創業服務視窗,社區配置創業服務專管員,形成市、區縣(市)直至延伸到街道(鄉鎮)、社區的創業服務網路,實行信息聯網、資源共享。將創業服務組織機構建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人事編制、財政、房產住宅等部門要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辦公場所、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及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的作用,共同搞好創業服務工作。
2.推進創業服務社會化。扶持相關專業化中介機構發展,對新辦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中介機構,自開業之日起,免徵2年所得稅。鼓勵專業化中介機構為創業者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會計、管理、信息、技術和法律等方面服務。
(二)加強創業服務專家和創業指導志願者隊伍建設
各級創業服務機構要聘請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和企業管理、市場行銷等方面專家,組建專家服務隊伍。市勞動保障部門要面向社會招募創業服務專家志願者,組建志願者隊伍。加強創業服務專家和創業指導志願者隊伍管理,搞好專家、志願者隊伍和創業者的對接,根據創業者需求,安排專家和志願者進行對口服務。每年根據服務記錄及創業者滿意度等工作業績,評選優秀專家和志願者,並予以表彰。
(三)強化創業服務機構功能
各級創業服務機構要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創業培訓、項目推介、方案設計、開業指導、政策諮詢和協辦、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要聘請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和企業管理、市場行銷等方面專家,採取集中服務、上門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諮詢、指導和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諮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
(四)加強創業服務信息網路建設
對現有創業服務網站進行更新、擴容、升級,及時登錄和發布創業政策、創業項目、創業培訓、創業案例和專家名錄等信息,並與工青婦、區縣(市)創業培訓服務機構和各高校等聯網,搭建信息發布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為創業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服務。
(五)加強創業項目建設
1.建立創業項目庫。進一步拓寬創業項目徵集渠道,與專利管理部門、加盟連鎖企業協會、外地市創業項目服務部門建立聯絡合作機制,廣泛徵集投資小、見效快、市場前景好的創業項目,經專家篩選評估後納入市創業項目庫。市創業項目庫項目總量不少於2000個,每年新入庫項目不少於總量的20%。建立創業項目庫動態管理機制,對連續兩年無人選用的項目實施更新,每年更新率不低於10%。
2.建立創業項目評估專家委員會。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依託創業服務專家隊伍,組建由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創業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根據項目評估規範,對進入市創業項目庫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
3.建立創業項目發布和推介制度。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設立創業項目展示廳,常年開放,展示推介創業項目。在哈爾濱市創業服務網站開闢“創業項目超市”專欄,每月重點向社會推介新創業項目。不定期舉行不同行業的創業項目專題推介會,由項目人與創業者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和洽談。每年組織開展1次大型創業項目推介會。
4.建立創業項目獎勵制度。對創業成功率高、拉動就業明顯、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項目提供者,由政府給予1至2萬元的獎勵。
(六)加強創業載體建設
1.發展便民商(農)貿市場。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全市農貿市場布局和規劃、區域經濟發展特點和民眾需求,採取購置、置換、租賃土地等形式新建或依託現有市場資源建設便民攤群商(農)貿市場,優先吸納本市下崗失業、失地農民和高校畢業生等創業人員入場經營。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場擺攤設點的,給予減免租金和各項收費。
2.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按照政府扶持、市場化運作的原則,依託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和小企業孵化園,充分利用閒置的廠房、場地、校舍樓宇等設施,採取政府出資、民間資本投資、社會資本入股等多種形式,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各具特色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各類入駐基地的創業者提供預孵化、創業培訓、開業指導、投資融資、市場開發、生產經營場地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場地租金補貼、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政府在制訂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時,要保證創業場地。要強化對創業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不斷提高創業孵化基地的社會化服務功能,充分發揮綜合孵化作用,增強入駐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對於公共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各級政府要在場地、基礎設施、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2009年全市計畫組建10家創業孵化基地,2010年組建20家以上、全市達到30家以上。
3.建立高校創業園角。鼓勵和引導各高校安排場地,開闢創業園角,組建具有完備創業服務功能的管理機構,為校內創業提供平台,支持高校學生未出校門即自主創業。
4.解決農民工返鄉創業場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閒置土地、閒置廠房、鎮村邊角地、宅基地內空地、農村撤併的中國小校舍、荒山、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允許通過村莊整治等方式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並將置換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農民工返鄉創業,按低限標準收取集體非農用地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提供用工服務
有關部門要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聘用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積極吸引人才新創辦企業,擴大創業帶動就業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推進機制
(一)成立組織機構。成立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各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研究全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總體方案和各階段工作安排,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制訂和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指導創業培訓體系和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統一考核評價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主任由市勞動保障局局長擔任,成員包括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具體負責創建工作日常事務。各區、縣(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也要組建相應的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創建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根據創建工作任務和相關部門職能,確定創建工作職責及分工(詳見哈爾濱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職責分工表)。
(三)建立指標體系。將創建工作指標設定為4類、17項指標,第一類為全員創業活動情況,包括全員創業活動指數、創業培訓人數占職業培訓人數比重、創業培訓後的創業成功率、“三類人員(失業人員、高校人員、農村勞動力)”占全部參加創業培訓人員比重、“三類人員”創業培訓後的創業成功率;第二類為創業活動對就業的貢獻率,包括創業活動對就業的貢獻率、創業帶動就業比例;第三類為創業活動對企業成長的貢獻率,包括創業企業增長率、創業企業1至3年存活率、新增創業企業、新增個體工商戶、個體私營經濟對GDP增長的貢獻率;第四類為創業環境滿意度指數,包括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政策、制度落實和完善程度,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建立促進創業專項資金,小額貸款增長率(指標定義、計算公式另行下發)。
(四)實行目標管理。將創建工作任務目標分解下達到各區、縣(市)和市直各相關部門,並納入對各區、縣(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目標考核內容。由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責任辦等有關部門,組織對各區、縣(市)政府及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嚴格考核,確保全面完成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創建工作目標分解另行下發)。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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