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是1998年9月9日哈爾濱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9-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版權資訊,正文,

版權資訊

【發布單位】808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1998-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正文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
(1998年9月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規章的監督工作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對備案的規章是否適當進行審查。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備案的規章是否適當進行審查:
(一)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規是否相牴觸;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合理
(三)制定程式是否合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規章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規章備案時,應當報送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備案報告1份、正式文本及說明各5份。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發布的規章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條對向常委會備案的規章,由常委會秘書長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負責規章審查的綜合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自收到備案的規章之日起,一般應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綜合。
第七條經審查發現備案的規章不適當時,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提出撤銷規章、建議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銷規章或者修改不適當規定具體處理意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備案規章有必要撤銷時,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八條規章未備案或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的時限備案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發出限期備案通知書。
第九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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