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財政局各項辦事制度

和田地區財政局各項辦事制度
一、首問責任制
(一)來人、來訪、來電、來信反映的內容,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實行首問責任制。
(二)第一位接受來人、來訪、來電、來信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按職責分工或領導交辦的具體經辦人員為該事項的承辦人。
(三)首問責任人負責將該事項轉到承辦人手中。承辦人因公不在崗位的,由首問責任人代為接收,負責轉辦;承辦人不明確的,由首問責任人接收後報相關領導審定。
(四)承辦人負責將申辦事項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及時答覆給申辦人,並做好辦理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凡做出否定處理、不予受理的,應及時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二、崗位責任制
(一)因事設崗、職責分明;責任到人、便於考核;權責一致、獎懲明確。
(二)嚴格執行分工負責制。領導崗位實行一崗雙責,既要抓好分管的業務工作,也要抓好乾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設。對上實行逐級負責,對下採取分級督促的制度。
(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每個工作崗位應承擔的具體職能和必須完成的目標任務,任務分解後,所在崗位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完成工作任務。 崗位責任制一經確立,所有工作人員都須嚴格遵照執行。
(四)建全崗位責任制檢查和考評制度。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列為年終考核的主要內容。每個崗位責任人要把履行崗位責任的情況納入年終個人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接受評議。
三、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
(一)要根據職能建立服務承諾制度。凡屬財政政務公開事項,都要對辦事時限、辦事程式和服務質量做出承諾,使服務對象清楚明了。
(二)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項目,必須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一般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對於非行政許可範圍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黨務、政務,要按照效能建設有關要求,儘量縮短辦理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受理事項的辦結時限,並告知服務對象。
(四)凡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要堅決執行,儘快辦理,不得拖延。對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批覆(示)件,自受理之日起,應隨批件附經辦情況表,載明各經辦環節辦理時間,經辦人應簽字,以示負責,必須按時完成;對基層請示事項,凡屬職責範圍內的,在收到請示件後,應及時按程式報批後執行或答覆。
(五)凡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辦事時限內,未予辦結又未作出說明的,實行逾時默認;凡請示事項屬本局審批許可權並超過規定辦理工作日未作答覆的,即視為同意予以辦理;對招商引資和民眾急需辦理的事項實行雙休日、節假日預約服務和八小時以外延時服務制度。
(六)嚴格辦文時限制。嚴格按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時限要求,進行公文審核 、印製、擬辦、批辦、分辦、承辦、催辦、查辦。
(七)局機關各二級機構要明確各辦理事項的責任人,並建立限時辦結事項登記制度。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經辦人員辦理本職崗位業務、接受諮詢(包括來電、來信或當面諮詢)時,應當一次性告知辦事者所要辦理事項的法律依據、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條件、辦理時限等情況。
(二)一次性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辦理事項需提交的材料、證件;經辦部門、審核流程及辦理時限;行政許可或不許可的條件;辦事民眾對辦理結果有不同意見時的申訴途徑和方法。
(三)當辦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時,受理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所應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在對方提出質疑時提供相應的政策依據。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時限內,通過法定的程式和形式予以告知。
(四)相關科(室)或崗位的受理人員未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處理相關事項而被服務對象投訴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單位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五、責任追究制
(一)工作人員違反四項禁令(嚴禁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玩遊戲、打牌或從事其它娛樂活動;嚴禁上下班遲到早退;嚴禁在工作日及節假日執行公務時午間飲酒;嚴禁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宴請和禮品、禮金。)的,局效能辦進行調查屬實,並報黨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1.違反四項禁令第一款至第三款的,第一次被查實的,本人寫出檢討,在系統內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所在科室負責人進行誡免談話;第二次被查實的,當事人及所在科室負責人作待崗處理。
2、違反四項禁令第三款的,除以上處理外,視情給予黨紀處分,或予以相應行政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3.違反四項禁令第四款的,按紀委有關規定,應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和田地區財政局機關效能建設實施細則》其他條款,影響工作秩序和效能,導致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破壞和影響財政形象的,追究違規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並視情調離工作崗位、責令離崗培訓、建議引咎辭職、降級和辭退等;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列入機關效能建設民主評議的局屬單位在局效能辦組織的測評中,本年度一次被評議為後三名且滿意率低於80%的,要向黨組說明存在差距的原因,並提出整改措施,認真進行整改;本年度累計二次被評議為後三名且滿意率低於80%的,對該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免談話;本年度累計三次被評議為後三名且滿意率低於80%的,對該機構主要負責人予以免職。
六、政務公開制
(一)局機關在辦公地點醒目處懸掛內設機構分布圖。
(二)局機關制發貼有工作人員相片及註明其姓名、職務、職責的身份牌。工作人員上崗時,應將身份牌放置辦公桌上顯眼處。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時,應事先告之事由。
(三)局機關應將與辦事相關的辦事依據、辦理程式、辦事要求、辦理時限、承辦人、負責人、辦事結果以及收費依據、項目、標準等(除保密規定外)公開告示或提供材料備查。
(四)擴大政務公開範圍。進一步充實完善政務公開信息內容,將應予公布的內容及時公布。
(五)要進一步公開辦事程式、辦事標準、辦事結果,視窗工作人員要進一步提高現場辦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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