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中國共產黨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轉型上來。與此同時,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華人,都殷切期望兩岸攜手合作,共同振興中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中國政府出於對整個國家民族利益與前途的考慮,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實事求是、照顧各方利益的原則,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不變的基本國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 外文名:Peaceful,reunification,one,country,two,systems
  • 召開會議:十一屆三中全會
  • 理念:共同振興中華
一個中國原則,兩制並存原則,高度自治原則,和平談判原則,

一個中國原則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這是舉世公認的事實,也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前提。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一國兩府”,反對一切可能導致“台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民都主張只有一個中國,都擁護國家的統一,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兩制並存原則

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實行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這種考慮,主要是基於照顧台灣的現狀和台灣同胞的實際利益。這將是統一後的中國國家體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創造。
兩岸實現統一後,台灣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諸如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華僑和外國人投資等,一律受法律保護。

高度自治原則

統一後,台灣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它擁有在台灣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等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台灣各界的代表人士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和平談判原則

通過接觸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愿。兩岸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的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和平統一,有利於全民族的大團結,有利於台灣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全中國的振興和富強。
為結束敵對狀態,實現和平統一,兩岸應儘早接觸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談判的方式,參加的派、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灣方面關心的其他一切問題。只要兩岸坐下來談,總能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
鑒於兩岸的現實狀況,中國政府主張在實現統一之前,雙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補互利的原則,積極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和各項交往,進行直接通郵、通商、通航和雙向交流,為國家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和平統一是中國政府既定的方針。然而,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本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中國政府在採取何種方式處理本國內部事務的問題上,並無義務對任何外國或圖謀分裂中國者作出承諾。
這裡還應指出,台灣問題純屬中國的內政,不同於二戰後經國際協定而形成的德國問題和朝鮮問題。因此,台灣問題不能和德國、朝鮮問題相提並論。中國政府歷來反對用處理德國問題、朝鮮問題的方式來處理台灣問題。台灣問題應該也完全可以通過兩岸的協商,在一個中國的架構內求得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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