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總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團就關於兩國在中國西藏地區的關係問題舉行談判時,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在亞非會議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緬聯合聲明中改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得到印方的贊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政府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式寫入了雙方簽訂的《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序言中,從而使五項原則首次作為一個整體在國際條約上成為發展國際關係的指導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
  • 時間:1953年12月31日
  • 提出者:周恩來總理
  • 時間:同印度政府代表團談判時
原則外交,評價,意義,

原則外交

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
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先後同緬甸、尼泊爾、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1978年8月,中日兩國簽訂的和平友好條約和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森訪華期間發表的中美聯合公報(即上海公報)也都提出,要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自問世以來不僅在中國同世界各國簽署的條約、公報、宣言、聲明等雙邊關係檔案中得到確認,而且也在許多重要的國際會議和一系列國際檔案中不斷被引用或重申。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實際上已成為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發展國家關係的基本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由中國政府提出,並與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的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係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半個世紀以來,“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成為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而且也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範國際關係的重要準則。

評價

美國前國務卿舒爾茨也表達了幾近相同的觀點:“儘管在其提出後的50年中,世界形勢已發生變化,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說是發生了劇變,但這些原則直至今天依然適用。”澳大利亞前總理霍克甚至認為,世界“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需要重新發揚五項原則的精神。”外交學院院長吳建民認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是因為它為各國如何處理相互間關係提供了五條“切實可行”的原則,它“反映了人類對美好世界的追求,同時也指出了建立美好世界的途徑”,它“概括了新型國家關係的本質,體現了時代發展潮流和世界各國及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
與會政要與學者們普遍表示,當今世界科技進步、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國際形勢中不確定、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加,各種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問題交織,人類社會面臨新的挑戰。在新的形勢下,應根據時代特點,充實和發展五項原則的內涵,以使其在指導國際關係發展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這些新內涵包括進一步提倡民主與平等的原則,推進國際關係民主化、法制化;樹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協作的新安全觀,國家間不應動輒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尊重世界的多樣性,不同文明相互尊重、和諧共處;提倡多邊主義;追求人類可持續發展,開展互利合作,使全球化朝著互利、共贏的方向發展等等。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宋明江說,五項原則的側重點“已從各種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國家間的共存共處,升華到維護世界和平、推動全球合作、應對共同挑戰、實現共同發展的廣度和高度。”
“儘管冷戰已經結束,建設更美好世界的希望被重新點燃,但世界還遠不是一個人們能夠生活在和平、安全與和諧之中的地方。當前的形勢更加增強了堅持這些經過時間考驗的國際關係原則的必要性。”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主席府前部長埃布爾說。

意義

1、它增進了世界各國對新中國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論和認同;
2、沉重地打擊了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3、為國際間和平解決爭端提供了規範;
4、成為維護世界和平及謀求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基礎;
5、標誌著我國外交政策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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