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和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和好通商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布期滿。《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占據的歷史轉折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簽約時間:1887年
  • 簽約雙方:清政府與葡萄牙
  • 又名:《中葡北京條約》
  • 簽署地點:北京
  • 雙方代表:清政府:孫毓汶,葡萄牙:羅沙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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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三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檔案,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檔案,讓葡萄牙正式占據澳門。雖然占據澳門的計畫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占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十二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
公告內容公告內容
1887年(清光緒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乾(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不過,昔日該條約並沒有劃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受到中國官員與人民的反對,就劃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沒有議定,而其後清政府與葡萄牙國內所發生的政治變化,更中斷了雙方的就澳門界址問題的交涉。既然澳門界址是沒有清楚劃定,故此葡萄牙占領澳門地區是從開始已缺乏完整的條約所支持。

條款修訂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須按條約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國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聲明《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籤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條約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這個條約共54款,另有兩個附屬專約。條約內容分三類,一是澳門地位問題,二是鴉片稅厘並征問題,三是中葡通商問題。與澳門地位有關的重要兩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在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主要內容

一、中國仍允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二、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三、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四、葡人可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條約雖然再次確認《草約》中有關澳門的提法,但同時規定:“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1928年4月,中國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政府中止《和好通商條約》,但葡萄牙不走,繼續占領著澳門。

條約影響

中葡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條約。它是葡萄牙占據澳門三百多年來中國政府對澳門地位做出規定的第一個條約,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個條約。這一條約不僅使葡萄牙從此可以“一體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所有侵略權利,而且它對澳門地位的規定更是給中國領土主權和國家尊嚴帶來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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